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大連、武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范圍的通知 二維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海事法院: 為適應我國航運經濟發展和海事審判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現對大連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管轄區域和案件范圍作如下調整: 一、大連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范圍:南自遼寧省與河北省的交界處、東至鴨綠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鴨綠江水域,其中包括黃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島嶼,以及黑龍江省的黑龍江、松花江、烏蘇里江等與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二、武漢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范圍:自四川省宜賓市合江門至江蘇省瀏河口之間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 三、北海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范圍: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港口、水域、北部灣海域及其島嶼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瀾滄江至湄公河等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發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與廣州海事法院的管轄區域以英羅灣河道中心線為界,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東由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河道中心線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烏泥島、潿州島、斜陽島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轄。 四、大連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分別管轄上述發生在黑龍江省水域(大連)、長江支流水域(武漢)、云南省水域(北海)內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 1、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賣案件; 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發生在上述水域內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五、地方人民法院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