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現場勘驗促和解 二維碼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現場勘驗促和解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第七合議庭近日前往河南省鄭州市,對一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進行現場勘驗,在準確查明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基礎上,組織當事人現場調解并成功促成和解。這是上述合議庭今年以來進行的第二次現場勘驗,共化解四起糾紛,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這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的案件中,涉案專利為“自動甘蔗削皮機”,專利權人田某發現上訴人郭某長期在一大型水果物流批發市場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請求法院判令郭某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經比對完全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故判決郭某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8萬元。一審判決后,郭某不服,向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上訴。二審中,合議庭發現涉案專利部分技術特征系功能性特征,原審法院未結合說明書及附圖進行技術比對,當事人對此存在較大爭議;而被訴侵權產品體積較大,不便運輸,雙方當事人均為個體經營者,到北京開庭經濟負擔較重。為方便進一步開展調查,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合議庭決定赴鄭州進行現場勘驗。 勘驗當天,合議庭先就當事人爭議的技術事實進行了聽證,固定了關于技術特征比對的爭議焦點。然后結合涉案專利及相關說明書附圖,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了一一比對,特別是就其中爭議較大的“抱緊裝置”“牽引裝置”的技術特征,讓當事人充分陳述了各自的比對意見。經勘驗,案件涉及的技術事實已經清楚明確,具有很好的調解基礎,合議庭當即決定組織當事人現場調解。 經合議庭法律釋明,權利人理解了侵權并非只是從被訴侵權產品具有相應的功能來判定,而是必須從手段、功能、效果等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并認識到自身在專利撰寫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自身的訴訟風險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同時,作為一名銷售商,雖然其主觀上并不知道銷售的系侵權產品,但也存在經營不規范的問題,被控侵權者表示今后將注意留存相關交易合同、單據等材料,規避法律風險。經過與雙方當事人長達數小時的耐心細致溝通,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本案矛盾糾紛得到妥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