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 二維碼
“兩高”發布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6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行關于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解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姜永義、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李冰洋、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出席發布會并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這兩部司法解釋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介紹了兩部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重大意義及主要內容: 一、兩部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不斷發生。近四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稱“老鼠倉”)不斷增加,犯罪手段、方式方法更加隱蔽、多樣,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規模化、公司化趨勢明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額不斷增大,不僅嚴重破壞公開、公平、公正的證券、期貨市場原則,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且嚴重破壞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必須依法予以懲處。 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了操縱證券市場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修改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定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明確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關刑事立法為依法懲治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反映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尚不明確,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爭議,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 起草制定兩部司法解釋歷時近二年時間。最高人民法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了這兩部司法解釋。兩部司法解釋于2018年分別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1748次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10次、11次會議討論通過。2019年6月27日,“兩高”正式印發兩部司法解釋,并從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臺兩部司法解釋的重大意義 這兩部司法解釋的制定出臺,對于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一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需要,有利于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依法懲處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場穩定的需要,有利于進一步加大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懲處力度。三是統一法律適用,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兩部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11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二)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共12條,主要內容有: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范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將充分發揮職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兩部司法解釋條文解讀、培訓指導、貫徹實施等工作,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切實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努力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確保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得到貫徹落實。 刑法相關規定 一、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攝影:胥立鑫 | 編輯:張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