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留名” 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二維碼
借條上“留名” 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來源:中國法院網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判決被告高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黃某償還借款15萬元及相應利息。在借條上簽名的譚某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某因開發工程資金周轉困難,于2015年某日向黃某借款15萬元,黃某實際給付現金后,高某于當日出具借條。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借條上借款人及借款時間下方備注“此房備案×-×-××號××××房,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某小區”內容,當事人陳述此內容意思是當時約定以某小區內×-×棟××××號房作為抵押,備案后賣給黃某。事后,該房并未辦理抵押登記,當事人也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辦理備案登記,該房現已出售給他人。上述備注內容下方,譚某簽名,但未注明身份。高某借款后至今未償還本金,也未給付利息。故原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確實充分證明被告借款15萬元的事實,法院應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 “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對原告主張的利息,在以15萬元本金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標準計付范圍內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譚某在借條上簽名的性質,原告主張譚某系擔保人,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譚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