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權的,依法應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未能償還的債務 二維碼
![]() 【舉案說法】股東未足額出資轉讓股權的,依法應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公司未能償還的債務 【案情簡介】陳某與孫某原朋友關系,孫某因經營生意需要,向陳某借款,并以公司和孫某個人名義共同向陳某出具借條。孫某在取得借款后,逾期未償還借款,在陳某多次催促下,采取失聯的方式逃避債務,公司以人去樓空。陳某無奈,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代理其與孫某、某公司民間借貸一案的訴訟及執行事項。該案經起訴后,陳某與孫某達成和解協議,并經過法院依法作出調解書,約定由孫某及公司償還陳某債務。民事調解書作出后,孫某及其公司仍未履行調解書內容,甚至下落不明。該案進入執行階段后,經過多方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孫某及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面臨因無可供執行財產被終結執行,陳某的債務無法得到償還的風險,陳某已經感到收回款項無望。 李武平律師及其團隊,經過多方調查和研究后發現,根據工商檔案顯示,孫某公司的開辦人、原股東張某在其認繳的公司注冊資金未足額繳納的情況,即將該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孫某。另,經查張某名下有房產等財產可供執行。 為了維護當事人陳某的合法權益,李武平律師及其團隊,立即向執行法院提出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執行人的申請,并申請立即查封張某名下的房產等財產用于執行償還陳某的債務。執行法院收到上述申請后,依法作出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執行人并查封其名下財產的裁定書。張某在收到法院上述裁定書后,向法院繳納了執行款項用于償還陳某的債務。至此,對收回款項已經無望的陳某,終于順利收回借款,該案很好的維護了陳某的合法權益。 那么,李武平律師及其團隊是根據那條法律依據申請追加本不是案件當事人的張某為共同被執行人的呢? 【李武平律師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變更、追加瑕疵出資原股東或發起人為被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執行人某公司原股東張某未足額繳納出資,即將股權轉讓給孫某,構成瑕疵出資,故,張某依法應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對陳某債務償還責任。執行法院依照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符合法律規定。 【后記】術業有專攻,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將企業及您在日常生活、經營活動中遇到的法律難題,交給專業律師,由執業律師及律師團隊,運用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及嫻熟的正確運用法律的能力去處理,是解決法律問題最快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