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司律師]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某公司解散糾紛案 二維碼
![]() [海南公司律師]李武平律師成功代理某公司解散糾紛案 [基本案情]某投資公司以是某公司的股東,占股XX%,另一股東海南XX實業聯合總公司占股XX%因某某公司常年不召開股東會,公司管理陷入僵局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解散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委托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代理本案,李武平律師提出的某投資公司的起訴違反民事訴訟“一事不在理”原則,構成重復起訴的觀點被法院采納,法院最終作出裁定駁回原告某投資公司的起訴。 [審理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瓊01民初XXX號 原告:海南某發展投資公司 被告:海南某某發展公司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海南某發展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與被告海南某某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原告某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解散某某公司并清算。 =============================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芙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某投資公司已就其與某某公司解散糾紛一案向本院起訴,本院亦已作出生效的法律文書。某投資公司的起訴已構成重復起訴,本院予以駁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條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某投資公司請求對某某公司清算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定,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予以駁回。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海南某發展投資公司的起訴。 本案不收案件受理費,原告海南某發展投資公司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 00元,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件與原奪核對無異 -o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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