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公章管理和使用辦法 二維碼
律師事務所公章管理和使用辦法
第一條 公章是律師事務所在職權范圍內進行公務活動,行使職權的重要標志。為加強律師事務所公章的管理,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公章包括律師事務所公章、律師事務所法人章、財務專用章、事務所委托合同專用章。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公章由主任或其指定專員保管;律師事務所財務章、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名章由律師事務所主任保管。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公章的使用必須分別填寫《律師事務所公章使用登記表》,由經辦人和批準人簽字后方可用印。 《律師事務所公章使用登記表》為律師事務所重要法律文件,必須使用專門簿記。 第五條 以律師事務所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由主任審批或主任授權人審批后便可加蓋公章。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的制式業務公函、制式會見函、制式代理合同、制式調查函、制式法律顧問合同等與業務相關的制式手續性文件,應履行嚴格的制作數量登記手續。辦案人員使用上述手續時應填寫辦理案件登記手續。未辦理案件登記手續的,有權拒絕給予相關業務手續。 《律師事務所案件登記表》為律師事務所重要法律文件,必須使用專門簿記。 第七條 凡不使用本所制式業務手續,需另行蓋章的一律應填寫用章申請表,由行政主任與主任共同審批后方可用章。在用章時先履行案件登記手續。 第八條 本所人員因取款、取物、掛失、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應填寫用章申請表,履行登記手續后可以用章。 第九條 本所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信紙上或未填寫具體信息的文書上加蓋公章,也不得要求為本所以外人員開具收入證明、實習證明,工作證明。 第十條 本所為當事人出具律師意見函、見證函、法醫鑒定權委書須有委托代理合同、授權委托書。 凡是公證處不予以公證的事項,本所一律不給予見證。 第十條 本所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財務人員開具收款收據。任何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借用公章或財務章。 第十一條 簽訂實習律師合同、聘用律師合同由主任辦理。 第十二條 未經主任書面同意,嚴禁在借款協議,借款擔保協議上用章。 第十三條 使用本所印章必須辦理用章登記或案件代理登記,未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用章行為為私自盜蓋印章行為,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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