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案例】譚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二維碼
![]() 【海南律師案例】譚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李武平律師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規定,本案中,譚某與王某借貸關系真實合法有效,譚某主張王某償還借款本息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得到法院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譚某與王某在借款中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補償款,總計超過了年利率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以支持。
【審理結果】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8)瓊0 1XX民初XXX號 原告:譚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鳴,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王XX 第三人:胡XX 原告譚XX訴被告王XX、第三人胡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 0X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 0 XX年XX月XX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譚XX償還借款本金元以及利息(20XX年XX月XX日至2 0XX年X月XX日的利息為XXX萬元;2 0XX年X月X日之后的利息以XXXXX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自2 0XX年X月XX日計算至實際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王X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譚XX支付律師服務費XX萬元。 三、駁回原告譚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XXXX元,由原告譚XX承擔XXXX元,被告王XX承擔XXX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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