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二維碼
【發布文號】匯發[2003]118號 【發布日期】2003-10-08 【生效日期】2003-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匯發[2003]118號) (2003年10月8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切實貫徹執行《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匯發[2003]95號),規范對保險外匯業務的操作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擬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定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該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收到本文后,各分局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分支局、外資銀行和保險經營機構;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至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附件:《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附件: 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開辦外匯業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暫行規定》(匯發[2002]95號) (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1、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 2、保監會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保監會批準的公司章程; 4、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外匯資本金的驗資報告(正本); 5、保險公司外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知識考核文件; 6、與申請外匯業務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 7、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保險公司應當經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業務。 2、資本金在人民幣5億元以上(含)的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經營保險業務),應當具有不少于500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資本金。 3、資本金在人民幣5億元以下的保險公司(在特定地區經營保險業務),應當具有不少于200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資本金。 4、內控和資金管理制度必須包括嚴格的授權、復核制度以及外匯合規性審核等相關內容。 5、在其他審核條件滿足的情況下,沒有外匯資本金的保險公司可同時向外匯局申請以人民幣資本金購匯。 6、保險公司提出外匯投資業務申請,應明確所申請的投資業務品種,如外匯拆借、買賣外幣債券等。 1、審批程序:不在京的保險公司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提出申請,由分局初審合格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合格的保險公司發放《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負責對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在京保險公司,可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對北京地區保險公司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 2、外匯局應當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審核公司提交的證明文件。沒有外匯資本金的,可以用購匯申請代替;缺少其他材料的,應及時通知公司補交。外匯局應當充分研究該公司開辦外匯業務的可行性,考察該公司業務經營、場所設備和工作人員情況,及時組織對保險公司外匯業務的從業人員進行外匯管理知識考核。保險公司外匯業務人員包括:外匯業務的主要負責人和各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簽訂外匯保險單、收取外匯保險費和核算外匯賠償的業務操作人員;從事有關外匯資金收付、外匯報表編制和外匯資金運用的財務和會計人員。 3、分局進行初審的時間要求:分局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辦理審核并組織有關人員外匯管理知識考核工作,辦理時限1個月。初審合格的,應及時將文件轉報總局,為總局留有審核時間。上述審核時間從分局收到保險公司完整的申請材料當天開始。 4、外匯局將在收到保險公司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完整文件后3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的保險公司。對不在京的保險公司,初審不合格的,由分局書面通知申請公司;審核不合格的,由總局書面通知分局,分局轉告公司。 5、總局批準公司外匯業務后,由分局轉報的,以局發文回復分局,分局轉發給公司;公司直接上報的,以局發文回復公司。 6、保險公司收到批文后1個月內,持核準文件到總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總局發證應加蓋局章,并按照“IC(發證年份)(當年流水號)”的方式編寫許可證號。如發放2002年第3張《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編號為“IC2002003”。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開辦外匯業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及可行性報告; 2、保監會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總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 4、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外匯資本金或者外匯營運資金的驗資報告(正本); 5、保險公司外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知識考核文件; 6、與申請外匯業務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 7、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保險公司應當經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業務。 2、營運資金在人民幣5億元以上(含)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在全國范圍經營保險業務),應當具有不少于500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營運資金。 3、營運資金在人民幣5億元以下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在特定地區經營保險業務),應當具有不少于200萬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匯的實收外匯營運資金。 4、內控和資金管理制度必須包括嚴格的授權、復核制度以及外匯合規性審核等相關內容。 5、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提出外匯投資業務申請,應明確所申請的投資業務品種,如外匯拆借、買賣境外債券等。 1、審批程序:不在京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提出申請,由分局初審合格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向合格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發放《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負責對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在京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可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開辦外匯業務的申請。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對北京地區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業務從業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 2、外匯局應當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審核公司提交的證明文件,缺少材料的,應及時通知公司補交。同時,外匯局應當充分研究該公司開辦外匯業務的可行性,考察該公司業務經營、場所設備和工作人員情況,并及時對從業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進行考核。 3、分局進行初審的時間要求:分局接到申請后,應當及時辦理審核工作并組織有關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工作,辦理時限1個月。初審合格的,應及時將文件轉報總局,為總局留有審核時間。上述審核時間從分局收到公司完整的申請材料當天開始。 4、外匯局收到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完整文件后3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公司。對不在京的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初審不合格的,由分局書面通知申請公司;審核不合格的,由總局書面通知分局,分局轉告公司。 5、總局批準公司外匯業務后,由分局轉報的,以局發文回復分局,分局轉發給公司;公司直接上報的,以局發文回復公司。 6、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收到核準文件后1個月內,持核準文件到總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總局發證應加蓋局章,并按照“IC(發證年份)(當年流水號)”的方式編寫許可證號。如發放2002年第3張《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編號為“IC2002003”。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辦外匯業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出具的、授權其經營外匯業務和承諾其資金風險最后清償的文件; 2、開辦外匯業務申請書(包括業務需求、人員配置、營業場所和設施等情況); 3、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保監會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5、外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知識考核文件; 6、與申請外匯業務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 7、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及該分支機構均經過保監會批準從事保險業務。 2、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已經獲得外匯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所屬保險公司授權該分支機構開辦外匯業務,并對承諾其資金風險的最后清償。 4、內控和資金管理制度必須包括嚴格的授權、復核制度以及外匯合規性審核等相關內容。 5、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一律不得從事外匯投資業務。 6、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不得超過其上級公司現有的業務范圍。 1、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最終核準部門,所在地外匯局負責初審和組織對有關從業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 2、分支局應當嚴格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審核公司提交的證明文件,對沒有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授權文件的,不予考慮其外匯業務申請;缺少其他材料的,應及時通知公司補交。同時,應當充分研究該公司開辦外匯業務的可行性,考察該公司業務經營、場所設備和工作人員情況,并及時對從業人員外匯管理知識進行考核。 3、外匯局將在收到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完整文件后3個月內,做出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公司。初審不合格的,由所在地外匯局書面通知申請公司;審核不合格的,由分局書面通知所在地外匯局,所在地外匯局轉告公司。 4、分局批準公司外匯業務后,由所在地外匯局轉報的,以局發文回復分局;公司直接上報的,以局發文回復公司。分局批準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外匯業務后,應當在1個月內向總局報備。 5、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收到核準文件后1個月內,持核準文件到所轄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分局發證,應加蓋分局局章,并按照“(所屬地區簡稱)IC(發證年份)(當年流水號)”的方式編寫許可證號。如上海分局2002年發放第3張《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編號為“滬IC2002003”。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以下簡稱“保險經營機構”)擴大外匯業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擴大外匯業務范圍的申請書和可行性報告; 2、《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外匯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報告; 3、《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新增外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知識考核文件; 5、與申請外匯業務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外匯資金管理制度;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持有有效期內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對申請擴大的外匯業務的可行性、經營理念等具有充分詳實的論證。 3、對于新增外匯業務設計了較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 4、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發生。 5、保險經營機構擴大的業務范圍不得超過其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現有的業務范圍。 1、外匯局對保險經營機構擴大外匯業務的審核權限與保險經營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相同。 2、保險經營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的審核程序與開辦外匯業務申請的審核程序相同,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發證外匯局負責擴大業務的最終審核。有關從業人員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由原負責考核的外匯局進行。 3、對擴大外匯業務申請的審核時間和通知方式與申請開辦外匯業務的審核時間和通知方式相同。 4、對于經核準擴大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原發證外匯局應向其重新發放《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發證程序和編號方式不變。 5、分局批準保險經營機構擴大外匯業務后,應按季度向總局報備。 6、保險經營機構在收到核準文件后1個月內,持核準文件、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核準其外匯業務的外匯局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外匯局應當銷毀舊證。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機構重新核準外匯業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繼續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 2、近3年的外匯業務經營和財務情況報告;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的審計報告; 4、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5、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還需提供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同意其繼續經營外匯業務的授權書;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保險經營機構遵守各項外匯管理法規,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送各項管理信息,進行國際收支申報,接受外匯局檢查。 2、經營期內沒有受到外匯局或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公司法人無刑事違法行為。 3、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經過處罰部門認可其違規行為得到改正、經濟處罰已經完成。 1、外匯局對保險經營機構重新核準外匯業務的審核權限與保險經營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相同。 2、保險經營機構申請重新核準外匯業務的審核程序與其開辦外匯業務申請的審核程序相同,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發證外匯局負責重新核準外匯業務的最終審核。 3、對重新核準外匯業務申請的審核時間和通知方式不變。 4、對于經核準繼續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原發證外匯局應向其重新發放《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發證程序和編號方式不變。 5、分局核準保險經營機構繼續經營外匯業務后,應及時向總局報備。 6、保險經營機構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前3個月向外匯局申請重新核準外匯業務。外匯局應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前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新的許可證有效期應從舊證到期后第1天算起。 7、對于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可以提供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同意其繼續經營外匯業務的授權書代替“審核材料”第3條要求的審計報告。 8、保險經營機構在收到核準文件后1個月內,持核準文件、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到核準其外匯業務的外匯局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外匯局應當銷毀舊證。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構申請終止經營外匯業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終止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包括申請終止外匯業務的原因); 2、外匯資產清理報告(包括外匯債權債務處理方案等); 3、《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3年本外幣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 5、董事會或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簽署的同意其終止外匯業務的文件;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終止外匯業務理由合理、充分。 2、公司管理層或上級公司同意其終止外匯業務; 3、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完善,并經過保監會認可。 1、外匯局對保險經營機構終止外匯業務的審核權限與保險經營機構開辦外匯業務的相同。 2、保險經營機構申請終止外匯業務的程序與其開辦外匯業務申請的審核程序相同,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發證外匯局負責終止業務的最終審核。 3、經外匯局核準終止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后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繳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4、保險經營機構終止外匯業務所報告的外匯資產清理方案,應當經過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正式認可。如果保險經營機構在上報外匯局前沒有獲得中國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認可,外匯局核準其終止外匯業務時應當會簽同級保險監管部門。 5、分局核準保險經營機構終止外匯業務后,應及時向總局報備。 6、總局核準保險經營機構終止外匯業務后,應通知相關分局,由分局監督相關保險經營機構執行外匯資產清理方案。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注銷或吊銷保險經營機構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外匯局要求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匯局應當終止其業務,并注銷或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1、因分立、合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而解散的; 2、上一級保險經營機構因故被取消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 3、被保監會吊銷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 4、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5、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原發證外匯局負責注銷或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上級外匯局可注銷或吊銷下級外匯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外匯局注銷或吊銷保險經營機構外匯業務許可證后,應當以書面形式抄送同級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3、注銷或吊銷保險經營機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后,原發證外匯局應當要求其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向社會公告。外匯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后,應當立即繳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4、被外匯局注銷或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保險經營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文件后1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繳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機構開立外匯經營賬戶 《暫行規定》 1、書面申請; 2、加蓋機構公章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經外匯局核準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可直接在境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經營賬戶”。 2、外匯經營賬戶的戶名必須與申請機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名稱一致。 1、經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外匯保險項下外匯收支、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和經核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收支,均可通過外匯經營賬戶辦理。 2、該賬戶收支范圍:外匯保險費的收入和支出;外匯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收入和支出;外匯再保險分保費及相關手續費的收入和支出;外匯再保險項下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收入和支出;其他經常項目和經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和支出。 3、外匯經營賬戶既不同于經常項目賬戶也不同于資本項目賬戶,該賬戶不實行限額管理。 4、保險經營機構的外匯經營賬戶開戶個數不限,外匯經營賬戶內的資金可做銀行定期存款,無需外匯局事先審批。但開戶后10個工作日內,應將相關信息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報備。 5、已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保險公司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之間,以及同一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之間,外匯指定銀行可憑公司的劃款指令直接辦理境內外匯資金劃轉,無需其再提供其他憑證。 6、境內不同法人系統的保險經營機構間劃轉外匯資金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向境外劃轉外匯資金須提交相應憑證直接在境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7、保險經營機構外匯經營賬戶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數據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負責進行。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外匯賬戶有關數據信息,應當由所在地分局匯總后統一轉報總局。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機構開立境外外匯賬戶 《暫行規定》 1、開戶申請書; 2、證明開戶用途的文件; 3、境外賬戶所涉及的外匯業務開展情況的報告; 4、《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5、公司境外賬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6、公司主要的境外往來機構名單; 7、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保險經營機構因業務需要開立境外外匯賬戶,應當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并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沒有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保險經營機構,原則上不得開立境外賬戶。 1、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 2、保險經營機構境外外匯賬戶使用范圍為下列的部分或全部:境外發債、借款、上市所籌資金暫時存放境外;償還外債之前將償債資金暫時存放境外;外匯保險費的收入和支出;外匯保險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收入和支出;外匯再保險分保費及相關手續費的收入和支出;外匯再保險項下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收入和支出;經外匯局批準的其他用途。 3、保險經營機構境外賬戶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數據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負責進行,分局匯總后統一轉報總局。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紀公司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開戶申請書; 2、加蓋公司公章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3、申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公司章程; 6、外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人員外匯管理知識考核文件; 7、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保險經紀公司外匯專用賬戶屬于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按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計管理。 1、保險經紀公司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后,可開立用于待收待付性質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2、賬戶收支范圍限定為:從投保人、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收取的暫收待付保險費;從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收取的暫收待付賠償;向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支付的暫收待付保險金;向投保人、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支付的暫收待付賠償;將經紀傭金結匯。 3、保險經紀公司負責外匯保險經紀的業務和財務部門的主管人員及具體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外匯局進行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并取得其核發的考核文件。 保險代理公司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開戶申請書; 2、加蓋公司公章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3、申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公司章程; 6、外匯業務人員的名單、履歷及外匯局核發的從業人員外匯管理知識考核文件; 7、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代理公司(包括專業和兼業代理公司)因經營需要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按照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統計管理。其他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申請開戶。 1、保險代理公司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后,可開立用于待收待付性質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2、賬戶收支范圍限定為:從投保人、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收取的暫收待付保險費;向保險經營機構或者境外保險公司支付的暫收待付保險費。 3、保險代理公司負責外匯保險代理的業務和財務部門的主管人員及具體工作人員應當通過外匯局進行的外匯管理知識考核并取得其核發的考核文件。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管理 項 目 法規依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機構的外匯資金運用賬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外匯局頒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2、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 經外匯局核準從事外匯同業拆借業務、外匯債券買賣業務以及其他外匯資產運用業務的保險經營機構可以申請開立外匯資金運用賬戶。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開立外匯資金運用賬戶。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具有外匯資金運用資格的保險經營機構可向所在地外匯局分局申請開立外匯資金運用賬戶。分局核準開戶后,應當要求該經營機構在開戶后10個工作日內到分局備案。 外匯資金運用賬戶附屬于外匯投資業務,該賬戶專款專用。收入范圍為:從保險經營機構外匯經營賬戶轉入的外匯資金;拆入資金;出售外匯有價證券所得;有關利息收入;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圍為:向保險經營機構外匯經營賬戶轉出外匯資金;拆出資金;購買外匯有價證券支出;外匯局核準的其他支出。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資金運用所需要的資金托管賬戶屬于外匯資金運用賬戶范圍,應當按照上述管理原則實施監督管理。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資金運用賬戶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數據信息統計分析工作由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負責進行,分局匯總后統一轉報總局。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籌建期開立臨時賬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書面申請; 2、保監會批準籌建的批復;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籌建公司的名稱預核準文件; 4、合資保險公司還應提供雙方簽訂的合資合同(協議);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保監會批準在境內籌備的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匯資本金的臨時賬戶用于驗資。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籌備期內,憑保監會核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預登記證明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臨時賬戶用于驗資。 臨時賬戶收入為匯入或經批準購入的外匯資本金,臨時賬戶外匯支出須逐筆經外匯局批準。 此類臨時賬戶有效期為1年。 公司成立后,臨時賬戶的資金余額可以劃入公司資本金賬戶。如果公司未成立,經外匯局核準資金可以匯出境外。 賬戶內資金不得轉為定期存款。 如因故需展期,憑保監會核準文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正式設立后申請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管理辦法》 3.《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4.《暫行規定》 5.《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1、書面申請; 2、保險經營機構提供的加蓋單位公章的中國保監會批準公司開業的文件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公司章程; 7、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資保險公司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 1、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核準件為保險公司辦理資本金賬戶的開立、變更和關閉; 2、賬戶收入范圍為:從臨時賬戶轉入的本公司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支出范圍為:經常項下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吸收外國參股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境內機構外匯賬戶管理辦法》 3.《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4.《關于加強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1、書面申請; 2、加蓋公司公章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合資合作合同、章程; 6、批準合資、募股的批復; 7、外國投資者的背景材料; 8、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吸收外國參股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 1、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核準件為保險公司辦理賬戶的開立、變更和關閉; 2、賬戶收入范圍為:境外匯入的股權交易項下資金;支出范圍為:經常項下支出及經外匯局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 3、賬戶限額為保監會批準合資募股批復中規定的全部外國投資者購買公司股權的交易總額。 保險經營機構外匯賬戶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機構開立其他的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調整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2003年全國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工作暨培訓會議紀要及相關文件的通知》 1、開戶申請書; 2、保監會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申請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有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除外匯保費或給付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證明材料;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適用于尚未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保險經營機構。 2、此類保險經營機構如果不能提供外匯收入來源的相關證明,不得開立外匯賬戶。 1、未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資格的保險經營機構,有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除外匯保費或給付以外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經當地外匯局核準可開立資本項目外匯賬戶或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按照資本項目外匯賬戶和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 2、該類賬戶不得涉及外匯保費、賠償或給付的收支。 3、該類賬戶實行限額管理,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應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管理。 保險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投保人向保險經營機構支付保險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相關保險合同; 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通知; 通過境內保險經紀公司代轉外匯保險費的,還需提供保險經紀委托書; 通過境內保險代理公司代轉外匯保險費的,還需提供保險代理委托書。 投保人自有外匯不足時,可憑相關保險合同和保險經營機構的付款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投保人的保險費必須從其外匯賬戶或購匯支付到保險經營機構的外匯經營賬戶。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的外匯賬戶。 投保人為境外法人、自然人或駐華機構的,不得購匯支付外匯保險費。 購匯主體為投保人本身。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不得代投保人購匯支付外匯保險費。 保險人向再保險人支付再保險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3、《關于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 2、通過境內保險經紀公司辦理外匯再保險業務的還需保險經紀委托書。 保險經營機構將外匯保險進行外匯再保險分出,應當持相關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分保費。 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外匯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應當持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不得購匯支付。 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持有效憑證,到境內商業銀行辦理從其外匯經營賬戶中對外支付分保款項;自有外匯不足的,也可以按照規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保險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機構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相關保險合同; 賠款計算書; 通過保險經紀公司辦理外匯保險活動,還需提供保險經紀委托書。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從其外匯經營賬戶支付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 1、受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也可以結匯,沒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者超過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最高限額的,必須結匯。 2、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外匯保險項下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可以持有,可以存入經營外匯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結匯。 再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再保險項下的攤回賠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相關保險合同; 賠款計算書; 通過保險經紀公司辦理外匯保險活動,還需提供保險經紀委托書。 保險經營機構必須從其外匯經營賬戶支付外匯再保險項下攤回賠償。 除經外匯局批準之外,保險經營機構應當將外匯再保險有關攤回賠償或給付的保險金及相關費用等及時調回其在境內的外匯賬戶。 保險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經營機構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保險合同; 退保協議等; 通過保險經紀公司辦理外匯保險活動,還需提供保險經紀委托; 通過保險代理公司代轉外匯保險費的,還需提供保險代理委托書。 保險經營機構辦理外匯保險退保時,應當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不得購匯支付有關退保款項。 外匯保險退保時,返還給投保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收款人,應當與投保時繳納的資金性質一致,如投保人購匯支付投保費,則退保時應當結匯成人民幣返還。 保險經營機構向其他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共保或保險聯合體項下的保費/賠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保險聯合體章程或共保協議; 付款通知。 保險經營機構應當持相關憑證從其外匯賬戶中支付共保或保險聯合體項下的保險費或賠償,不得購匯支付。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審核有關憑證,確定保險公司之間支付共保和保險聯合體項下的保險費和賠償的真實性。 保險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申請開辦外匯業務時購買外匯資本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1、購買外匯資本金的申請; 2、保監會頒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3、保監會批準的公司章程; 4、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資本金的驗資報告(正本); 5、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1、保險公司申請開辦外匯業務時,沒有達到規定數額外匯資本金的,可同時申請以人民幣資本金購匯補足外匯資本金。 2、總局審核該公司開辦外匯業務的其他條件滿足的情況下,針對其實收的人民幣資本金,根據《暫行規定》規定的最低外匯資本金數額,批準其以人民幣資本金購匯。 1、有關購匯核準,應與開辦外匯業務核準列明于同一核準文件,一同下發給分局(或保險公司)。 2、由分局轉報申請的,分局接到總局核準文件后,首先核準該公司開立臨時賬戶,監督該公司按照批準數額購匯,并完成驗資。保險公司向分局提交驗資報告正本后,分局轉發總局關于開辦外匯業務的核準文件。保險公司接到分局轉發核準文件后1個月內,持轉發核準文件和正本驗資報告,到總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3、直接上報總局的,保險公司接到核準文件后,應當持核準文件到銀行開立臨時賬戶,按文件要求購匯并完成驗資。保險公司持驗資報告正本和核準文件,到總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有關驗資和領證工作應當在接到核準文件后1個月內完成。 4、保險公司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后,應當立即將臨時賬戶的外匯資金轉入外匯經營賬戶,撤銷臨時賬戶。 保險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申請購買人民幣保險項下境外分保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3.《關于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售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外匯局審核材料: (1)購匯申請; (2)分保合同、相關保險合同或保險業務數據統計; (3)經審計的上年度公司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4)《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等。 2、外匯指定銀行審核材料: (1)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核準文件; (2)分保賬單或分保支付清單等。 1、境內保險公司將境內人民幣保險進行境外超賠再保險分出的,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2、境內保險公司將有關法規規定的境內人民幣險種的保險,向境外進行合同或臨時再保險分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購匯支付分保款項: (1)單筆保險合同的最大保險責任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2)單一險種累計的人民幣保費收入超過該公司資本金加公積金的總和。 1、境內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境外再保險分出業務項下購匯手續。 2、保險公司按季度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每季度購匯金額低于100萬美元(含)的,所在地分局審核合格后核準該公司購匯支付;每季度購匯金額為100萬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初審合格和確認材料齊全后上報總局核準。 4、外匯局根據審核標準,首先確認保險公司申請的原保險合同符合標準,再根據分保合同核準該公司購匯支付的金額。 5、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匯支付后,在外匯局批復文件的原件上加蓋“已購匯”章,并按規定留存相關購付匯憑證復印件5年備查,外匯指定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有關購匯情況。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外匯資本金結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結匯申請書; 上年度的外幣資產負債表和利潤分配表; 《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的核準文件辦理。 外匯資本金(營運資金)的結匯必須經外匯局逐筆核準。保險公司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一次性結匯100萬美元(含)以下的,所在地分局審核合格后核準該公司結匯;一次性結匯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初審合格和確認材料齊全后上報總局核準。 保險項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 項 目 法 規 依 據 審 核 材 料 審 核 原 則 注 意 事 項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外匯利潤結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保險公司外匯資產負債表; 2、董事會批準的當年分配方案。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真實和實需的原則,審核有關憑證,確認保險公司結匯金額的真實性。 保險公司外匯凈收益在扣除彌補經營虧損和提取外匯公積金后的剩余部分,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或者在董事會批準當年分配方案后10個工作日內結匯,并在結匯后5個工作日內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所在地分局應當督促保險公司及時辦理利潤結匯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將人民幣資本金(營運資金)兌換為外匯資本金(營運資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2.《暫行規定》 購匯申請書; 上年度的人民幣資產負債表; 《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的核準文件辦理。 保險公司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一次性購匯100萬美元(含)以下的,所在地分局審核合格后核準該公司購匯;一次性購匯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所在地分局初審合格和確認材料齊全后上報總局核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