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商務部出臺商業預付卡管理細則 二維碼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精神,切實管理好商業預付卡市場,人民銀行、商務部根據國辦《通知》下發以來執行具體情況,結合自身業務需要,分別研究制定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于近日頒布出臺,定于2012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兩《辦法》嚴格遵循國辦《通知》精神,本著既嚴格監管預付卡市場經營行為,防范廉政、金融風險,又促進預付卡行業正常發展,充分發揮其固有的積極作用的工作思路,對國辦《通知》關于預付卡的發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贖回等方面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其中,為防止預付卡被用于行賄受賄、洗錢套現等違法用途,在購卡實名登記制度方面,兩《辦法》規定: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以上不記名預付卡的,發卡機構應當要求購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代理購卡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均須留存。為記名卡充值或為一次性為不記名卡充值1萬元以上的,參照購卡辦理。退卡(贖回)時,也參照購卡實名制規定,留存持卡人身份信息、交易記錄。非現金購卡制度方面,兩《辦法》規定:單位一次性購買(充值)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充值)5萬元以上,必須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購買。發卡機構要逐筆登記資金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轉賬金額。退卡(贖回)時,也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資金退回原購卡賬戶,或退卡人同名賬戶,以留下“痕跡”。限額發行制度方面,兩《辦法》保持了25號文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1000元、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為5000元的規定。為防止利用預付卡可充值的特點規避限額發行制度,兩《辦法》均專門規定,單張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高于規定的資金限額。另外,兩《辦法》在防范金融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方面也作了具體規定,如人民銀行《辦法》規定預付卡發卡機構不得使用銀行卡標準發行預付卡,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為預付卡充值;商務部《辦法》規定發卡企業不得將預收資金用于主營業務以外的投資、借貸,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存管資金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一定百分比,等等。對違反兩《辦法》的行為,人民銀行、商務部嚴格依法行政,按照自身行政處罰權限設定了具體罰則。 兩《辦法》的出臺,是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工作取得的又一階段性成果,為今后的規范管理工作提供了具體明確的制度依據和操作指南。下一步,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將會同人民銀行、商務部等業務主管部門,一是加大對兩《辦法》的宣傳力度,二是采取組織聯合檢查等方式,狠抓兩《辦法》落實,對有規不依、違反兩《辦法》的發卡機構嚴肅處理,力爭實現預付卡領域市場有序發展、風氣徹底好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