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二維碼
規范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河北省高院省司法廳聯合出臺規定來源:人民法院報 人民法院報訊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加強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要求,完善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機制、加強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近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司法廳聯合出臺《關于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是省級層面全國首個專門規范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規定共18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援助形式,申請援助的條件、途徑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法院建議援助,援助審查和決定,指派律師,辦理委托授權手續,人民法院保障承辦律師執業權利,承辦律師參加聽證、質證、協商,司法賠償決定書注明法律援助并送達承辦律師,保證援助質量,更換承辦律師,終止援助,其他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參照辦理。規定條文后還附有13個司法賠償案件法律援助文書樣式。 規定創設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建議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援助的機制。特定情形有:賠償請求人為殘疾人的;賠償請求人為未成年人或者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即刑事賠償范圍內的情形;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援助的前提是賠償請求人沒有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并征得賠償請求人的同意。(記者 史風琴 劉晨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