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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部:不動產權利人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或可免費《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明確查詢主體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11月13日訊 不動產登記信息哪些人可以查詢?怎么查詢?針對這些問題,國土資源部起草了《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出,不動產的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等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辦法》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開展查詢工作時不得收取費用。 2014年11月24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頒布以來,不動產登記各項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完善,但是,查詢的規定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尚未形成全面、系統的制度規范。國土資源部表示,這是《辦法》出臺的主要原因。 據國土資源部介紹,《辦法》明確了兩類主體可以權利人身份信息等進行查詢。一是權利人自身可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號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等特定主體身份信息作為檢索方式,查詢該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權利信息。二是有關國家機關可以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以不動產權利人身份信息作為檢索方式進行查詢。 國土資源部說,《辦法》對利害關系人進行了區分和細化,以滿足不同主體的查詢需求。《辦法》規定符合交易、訴訟、仲裁、繼承、受遺贈等條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登記結果。同時,明確對可能發生交易、訴訟、繼承、抵押、租賃等需要查詢,但無法提供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不動產的自然狀況、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以其他登記等情形。《辦法》還規定了律師受利害關系人委托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方式和范圍。 《辦法》說,不動產登記資料實行屬地查詢和分類查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工作。 《辦法》明確,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有關國家機關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查詢主體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所謂其它主體包括清算組、破產管理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以及受委托律師、持人民法院調查令的查詢申請人等。 根據《辦法》,符合查詢條件,查詢人要求出具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證明或者復制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當場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提供。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等6種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 就律師受利害關系人的委托申請查詢,《辦法》的規定是,受利害關系人委托的律師按照律師法的規定行使調查取證職責,除可以查詢無證明材料的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外,還可申請查詢相關平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提供的被查詢不動產權利主體名稱與登記簿的記載是否一致;不動產的共有形式;要求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限制處分的機關等信息。 《辦法》說,持法院調查令也可查詢。 《辦法》專門規定了查詢承諾,要求承諾不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并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辦法》提出,有關國家機關按照本章規定獲取的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約定,不得泄露或者用于其他目的。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查詢或者出具查詢結果證明,不得提供其他國家機關使用。 就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的等6種情形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其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辦法》正在公開征求意見。(記者 郄建榮)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