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14年后迎來大修 二維碼
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14年后迎來大修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10月31日訊 今天上午,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2003年開始施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14年之后迎來大修。 “把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成功經驗及時轉化為法律規范,是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適應農村生產力發展的新要求,穩定和完善適合國情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發點。”全國人大農委副主任委員劉振偉在作草案說明時說。 草案提到,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歷次中央全會精神,圍繞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這條主線,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動搖,進一步賦予農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權利,為提高農業農村現代化水平,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城鄉融合發展,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制度保障。 30%以上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為此,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同時,明確了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權能。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為了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草案規定,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為確保實行“三權分置”后不改變農地用途,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第三方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按照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4月25日在農村改革座談會上關于“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的精神,以及與民法總則、物權法、農業法等法律相銜接,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土地集體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是承包地處于未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兩權分離。土地集體所有權與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是承包地處于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三權分置。 劃定紅線規范承包地個別調整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有利于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核心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 為此,草案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為了給予農民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預期,草案規定,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與此同時,關于承包地的個別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 實踐中,對因各種特殊情形造成人地矛盾突出的問題,一些地方尊重大多數農民意愿,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在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為進一步規范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適當調整,草案劃定了紅線:必須堅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不得打亂重分的原則;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鑒于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草案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具體規定。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條件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提出,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為此,草案刪除了現行法律中關于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規定。 鑒于城鄉人口結構的變革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現階段農民進城務工、落戶的情況也十分復雜,按照中央關于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草案規定,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為政策適時調整留出了空間。(記者 蒲曉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