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律師】黎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二維碼
【海南律師】黎某股權轉讓糾紛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XX)瓊XX民初XXX號 原告(反訴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陳X 被告(反訴原告):高XX 被告(反訴原告):段XX 被告(反訴原告):王XX 第三人:蘇XX 第三人:海口XX休閑莊園 經營者:黎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海南XX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 第三人:海南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原告黎XX訴被告陳X、高XX、段XX、王XX、第三人蘇XX、海口XX休閑莊園(以下簡稱“XX莊園’’) 海南XX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海南XX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 0XX年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被告陳X及其與高XX、段XX、王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蘇XX,第三人XX莊園的委托代理人李武平,第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到庭,第三人XX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管轄權和準據法的適用問題。黎XX是臺灣地區居民,應參照涉外案仵處理。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當事人沒有就解決本案的爭議約定管轄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由于本案當事人未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我國海南省海口市,本案應適用我國大陸的法律作為處理當事人爭議的準據法。 關于本案的實體處理問題。本案XX莊園資產轉讓合同的糾紛,各方當事人對陳X與黎XX、XX公司與XX公司于2 0 1 0年2月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后陳X向黎XX支付的定金XX萬元是否轉為陳X、高XX、段XX、王XX、蘇XX與黎XX于2 01 1年1月1 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轉讓款發生爭議,由于陳X與黎XX、XX公司皂正跡全周-≤10生2月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未報商務廳審批,該《股權書壙萊生效,之后陳X、高XX、段XX、王XX、蘇XX與黎XX于2 0 1 1年1月1 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已報商務廳審批,該《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陳X于2 01 1年1月2 8日向黎XX支付轉讓款XXX萬元后又有連續的支付款項的行為,黎XX僅催促付款,對其他問題均未提出異議。由于陳X與黎XX、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末生效,之后黎XX又以相同昀標的與陳X、高XX、段XX、王XX、蘇XX簽訂轉讓合同,應認為陳X與黎XX、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未實際履行,陳X與黎XX認可陳X、高XX、段XX、王XX、蘇XX與黎XX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取代陳X與黎XX、XX公司與XX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鑒于XX公司對陳X的陳述意見沒有異議,同時黎XX和陳X簽訂的《轉讓協議》約定XX公司及XX莊園轉讓款共計XXX萬元,陳X已共向黎XX付款XXX萬元,在陳X向海南XX律師事務所制訂的還款計劃中,多次明確尚欠款項為XXX萬元,黎XX亦沒有提出異議,故應認為黎叢XXXXX其向黎XX支付的定金XX萬元已轉為陳X、高XX、段XX、王XX、蘇XX與黎XX于2 01 1年1月1 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股權XXX事實。結合黎XX和陳X簽訂的《轉讓協議》約定XX公司及XX莊園轉讓款共計XXX萬元,陳X已向黎XX付款XXX萬元以及陳X向海南XX律師事務所制訂的還款計劃中多次明確尚欠款項為XXX萬元,黎XX亦沒有提出異議的事實,XXXX轉讓款后,陳X已向黎XXXXX資產轉讓款XXXXX =====================================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反訴原告)陳X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反訴被告)黎XXX支付XXXX資產轉讓余款人民幣XXXX萬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陳X、高XX、段XX、王XX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XXXXX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黎XX負擔XXXX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陳X負擔XXXX元;反訴案件受理費XXXX元,由被告(反訴原告)陳X、高XX、段XX、王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反訴被告)黎XX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反訴原告)陳X、高XX、段XX、王XX、第三人蘇XX、海口XX休閑莊園、海南XX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海南XX實業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廖端明 審 判 員陳立夫 審 判 員袁 蓉 -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