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適當性制度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 二維碼
證監會:適當性制度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來源:證券日報 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作為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產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 而對于市場上存在的“《辦法》實施后,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的疑問,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介紹,《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后,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并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鄧舸說。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國際資本市場普遍規則,本次正式實施的《辦法》,是在現有制度實踐的基礎上,對資本市場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 鄧舸介紹,《辦法》定位于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歸納整合了各市場、產品、服務的適當性相關要求,成為各市場、產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 《辦法》的核心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產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范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 那么,《辦法》實施后,現有投資者如何實行適當性管理?記者了解到,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 據鄧舸介紹,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產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后,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產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產品時,比如結構化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證監會將在《辦法》實施后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辦法》突出了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鄧舸介紹,此舉的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產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產品或服務,并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