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強拆構成程序違法被判賠償 海南法院破解涉政府部門執行難問題
來源:法制日報
縣政府打官司輸了,不但賠償了110萬余元,而且主動給付遲延利息兩萬余元。記者今天從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因強制拆除兩套居民樓房,被該法院判決行政行為違法。起先,房主幾經周折索賠無果,經過法院多次協調,縣政府履行了賠償義務。
2012年4月,楊某春及其奶奶劉某亮在昌江縣昌江大道西側建起二層框架樓房和附屬平頂房,面積為763.68平方米。2013年12月18日,縣政府對該建筑物進行強制拆除。楊某春等人不服,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海南省二中院審理認為,昌江縣政府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構成程序違法。2014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行政判決,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由于楊某春等人擅自建房沒有報建許可,且在施工過程中,縣政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后楊某春等人仍繼續施工,故楊某春等人對被拆樓房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縣政府應擔半責給予適當的賠償。
2016年1月29日,楊某春等人向昌江縣政府申請行政賠償,被拒絕后,于6月16日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經鑒定,涉訴建筑物評估價格為1278997元。法院根據此前生效的行政判決,結合縣政府在強制拆除行為過程中的過錯程度以及造成房主損害的情況,確認縣政府對楊某春等人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縣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楊某春等人639498.5元。
記者了解到,除了這起行政案,還有一起類似的行政案件。2013年11月15日,昌江縣政府對劉某蓮位于昌江大道西側272平方米的樓房實施強制拆除。劉某蓮及其子女劉某山、劉某欣不服,向海南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4年12月23日,海南省二中院作出行政判決,確認縣政府強制拆除劉某蓮等人涉訴建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劉某蓮等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縣政府申請行政賠償,但縣政府未給予賠償,劉某蓮等人遂向該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訴訟期間,涉訴建筑物經評估鑒定價格為454240元。海南省二中院依據法律規定和此前生效的行政判決,確認昌江縣人民政府應對劉某蓮等人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縣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劉某蓮等人賠償454240元。
在上述兩起行政賠償糾紛案件中,海南省二中院判決確認,昌江縣政府行政強制拆除賠償款共計1100488.5元。判決生效后,申請執行人楊某春等人、劉某蓮等人多次找昌江縣政府索求賠償均無果,向該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海南省二中院法官結合依法執行與法治政府建設,妥善處理申請執行人與昌江縣政府之間的關系。法院多方爭取配合與支持,采取上門釋法、電話溝通、函件督促等多種方式,使縣政府認識到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性,促使縣政府達成主動履行賠償的意愿。縣政府不但積極賠償1100488.5元,還主動給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20481元,維護了誠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 背景
據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述兩起案件的主審法官透露,當前,海南法院正處于“用兩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關鍵時期,涉政府機關為被執行人案件的執行也是解決執行難的突出問題。“這兩起案件的執行,不僅為涉政府機關執行案件積累了寶貴經驗,更為自動履行法定義務正能量的傳遞樹立了典型。”該法官認為,在不斷強化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如何針對涉政府機關執行案件的特點創新執行機制,多措并舉提高自動履行率,助推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關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