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民四他字第26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2005]74號“關于天津先達大酒店申請撤銷(2003)津仲裁字第364號仲裁裁決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天津仲裁委員會依據天津先達大酒店(以下簡稱先達大酒店)與大一能量株式會社簽訂的《協作型聯營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作出(2003)津仲裁字第364號仲裁裁決后,先達大酒店以仲裁庭拒絕接受其提供的證據,程序違法;法律關系定性錯誤;裁決結果危害公共利益等為由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裁決。本案系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天津仲裁委員會就該糾紛所作出的裁決屬于涉外仲裁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關于涉外仲裁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仲裁庭就本案法律關系性質所作的認定和裁決結果無權進行審查。《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沒有要求仲裁庭必須接受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先達大酒店亦未舉證證明被拒絕接受的證據對裁決結果存在任何實質性影響,仲裁庭拒絕接受證據材料本身不能作為仲裁程序違法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本案不存在依法應予撤銷的情形,先達大酒店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此復。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