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新法:國防交通有規范 嚴懲環境污染犯罪
來源:正義網
1月新法:護衛生態美景 嚴懲環境犯罪
1月1日起,國防交通法、修改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批新法正式實施,對于維護國防交通安全、保護生態平衡、保護綠水青山等將起到重要作用。
國防交通法
國防交通活動有了專門法律
為了加強國防交通建設,促進交通領域軍民融合發展,2016年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該法為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國防交通活動的法律,共9章60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秉承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戰略思想,為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融合發展作了重要制度安排,主要亮點包括:
明確加強戰略投送能力建設。該法明確,國家以大中型運輸企業為主要依托,組織建設戰略投送支援力量,增強戰略投送能力,為快速組織遠距離、大規模國防運輸提供有效支持。各級政府和軍事機關應當加強國防運輸供應、裝卸等保障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國防運輸的需要提供飲食飲水供應、裝卸作業、醫療救護、通行與休整、安全警衛等方面的必要的服務或者保障。
明確經費保障、國防運輸市場定價的基本原則。該法明確,國防交通經費按照事權劃分的原則,列入政府預算。企業事業單位用于開展國防交通日常工作的合理支出,列入本單位預算,計入成本。同時規定,公民和組織完成國防運輸任務所發生的費用,由使用單位按照不低于市場價格的原則支付。
明確國家、組織與公民的責任與義務。該法規定,戰時和平時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需要,設立國防交通聯合指揮機構,統籌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資源,統一組織指揮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的交通運輸以及交通設施設備的搶修、搶建與防護。相關組織和個人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同時規定,對擅自改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用途或者作報廢處理等行為進行處分、罰款等處罰。違反法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特別提到,武裝力量組織進行軍事演習、訓練,需要對交通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
強調保護優先規范利用
為進一步適應保護野生動物的現實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按照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分類管理、強化責任的原則,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修改。修改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由原來的42條增加到58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亮點頗多。
進一步提高保護力度。一是強調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制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相關保護規劃和措施,并將野生動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禁止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建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建設的項目。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二是明確禁止虐待原則。該法提出,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不得虐待野生動物。三是明確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該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限制和規范對野生動物的利用。一是明確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二是運用許可證、名錄、追溯標識等舉措規范對野生動物的利用。該法明確,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經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等。
法律責任更加嚴厲。修改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按照貨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同時,有關違法信息也將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對失職瀆職的政府官員,規定了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和引咎辭職等處罰措施。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
為有效解決近年來環境污染犯罪的一些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6年12月26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2013年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作了重要修改,相關標準操作性更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進一步明確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進一步對多個情節構成“嚴重污染環境”作了明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排放重金屬污染物超標的,即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隱蔽排污的;多次污染環境;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排污;減少支出、違法所得的,等等。《解釋》還對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明確。
明確環境污染關聯犯罪的法律適用。《解釋》規定,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對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違反國家規定,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同時強調,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解釋》明確,對明知無經營許可還提供貯存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解釋》還對單位實施環境污染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環境污染犯罪相關術語的界定、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的認定等進行了明確。
1月起實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河北省邯鄲市等12個試點城市行政區域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的決定》《關于軍官制度改革期間暫時調整適用相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