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東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文 件
粵高法發[2006]19號
關于印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
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已于2006年6月20日由我院審判委員會2006年第89次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組織從事民商事審判的法官認真學習、理解,并注意不要在裁判文書中直接引用。對于已審結的案件,不應以與本指導意見不符為由提起再審。各地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民二庭。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汽車消費貸款
保證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我省各級法院受理了大量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由于這些案件法律關系復雜,缺乏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裁判準則不統一,影響了執法嚴肅性。為統一全省法院今后審理保證保險糾紛案件的執法尺度,提高執法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法院的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性質及其法律適用問題
1、因《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發生糾紛的案件,應根據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責任、履約方式及合同目的等確定合同性質屬于保險合同還是擔任合同,并據此確定相應適用的法律。
保險公司在《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合同》中或在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保證,銀行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應認定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建立保證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認定保險公司責任。
二、關于借款合同糾紛與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是否合并審理的問題
2、不屬于保證法律關系的保證保險法律關系與銀行和借款人之間設立的借款關系為兩個相互獨立的民事法律關系。銀行同時向法院起訴借款人和保險公司,要求借款人和保險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受理法院可以根據有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有利于法院審理原則決定分開審理或合并審理。
銀行僅起訴保險公司的,可將投保人追加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查清借款事實和投保事實后,正確認定保險公司的民事責任。
銀行僅起訴借款人的,法院不必追加為借款提供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參加訴訟。
保證保險合同或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性質為保證合同的,依照《擔保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3、不構成擔保法規定的保證關系的保證保險合同具有獨立性,應依照《保險法》相關規定確定合同效力,不應以借款合同無效為由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無效。
4、保險人以保證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不向保險人連續投機動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等險種,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出抗辯的,應認定上述保險人免責的條款無效,不予支持。
5、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并未造成保險公司損失的,保險公司仍應承擔保險責任。如保險公司因被保險人遲延通知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的損失可在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內抵扣。
保證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索賠期限少于兩年的,應認定該條款無效。
四、關于合作協議的效力問題
6、銀行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在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時,合作協議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
合作協議條款與保證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的約定相沖突的,如保證保險合同中或合作協議中約定沖突條款處理原則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優先適用合作協議條款。
五、關于保證保險合同的解除問題
7、保證保險合同簽訂后,銀行與借款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變更借款合同借款金額、期限等條款,增加保險人風險,保險人請求解除保證保險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借款合同變更沒有增加保險人風險,保險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8、保證保險合同投保人在借款活動中構成貸款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保險公司據此起訴請求解除與投保人之間的保證保險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如保險公司在起訴中同時請求免除保險責任的,對該請求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借款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銀行返還已支付的賠償金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9、保險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保證保險合同,未將銀行列為當事人的,法院應追加銀行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
六、關于借款合同中的擔保保險責任的關系問題
10、保證保險合同所承保的借款合同中有擔保人、抵押物或質押物的,銀行與保險公司約定,當債務人沒有還款時,銀行應先向擔保人追償,或者先予處理抵押物或質押物,保險人在擔保人不能清償或抵押物不足以清償時才承擔責任的,該條款可認定有效。被保險的債權銀行未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或主張抵押權之前,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不予支持。
七、關于借款人的借款行為涉嫌犯罪的處理問題
11、法院在審理銀行提起訴訟的汽車消費貸款合同糾紛案時,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盜用他人身份證明、偽造他人簽字,簽訂貸款合同;
(2)使用偽造、編造的身份證明,隱瞞真實身份,簽訂貸款合同。
銀行同時起訴為貸款合同提供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裁定駁回對借款人的起訴后,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證保險糾紛可繼續審理。
涉嫌貸款詐騙犯罪的案件結案后,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責任人賠償損失,法院應予受理,并根據責任人過錯與銀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相關責任人的民事責任。
12、借款人以虛假身份騙取銀行貸款,同時以虛假身份與保險公司簽訂保證保險合同,銀行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應認定保證保險合同無效,并按以下原則處理:
(1)銀行與保險公司約定由保險公司負責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審查,或保證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范圍包括投保人資信虛假風險的,保險公司應按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額承擔賠償責任。
銀行與保險公司對借款人的資信審查義務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而保險公司在銀行放貸前向銀行出具放款確認書,銀行根據保險公司出具的放款確認書發放貸款的,應認定保險公司負責對借款人資信進行審查。
(2)銀行與保險公司約定由雙方共同審查借款人資信的,由保險公司承擔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額的50%的賠償責任。
(3)銀行與保險公司對審查借款人的資信義務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且保險公司在銀行放貸前未出具放款確認書的,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超過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額的50%。
13、借款人身份真實,在借款時涉嫌貸款詐騙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影響借款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銀行與借款人、保險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應繼續審理,并應根據民事合同關系確認相關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借款人在刑事案件中有退贓的,可在民事案件的判決或民事判決執行中據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