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東 省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關于轉發最高人民法院
(2006)執監字第115-1號答復函的通知
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一案的(206)執監字第115-1號答復函轉給你們,請在有關的執行工作中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OO七年七月六日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2006)執監字第115-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發證券)執行異議一案,你院(2006)粵高法執督字第259、271號之一號報告已收悉。經廠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審查意見。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下稱越秀區法院)的扣劃裁定先于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法院的凍結裁定送達協助義務人。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的扣劃裁定具有控制財產的效力,可以對抗其他法院后續的執行措施,不因協助義務人的不予協助行為而失去其對擬扣劃財產的約束力。廣發證券兩營業部在未經在先法院同意的情況下,卻協助在后的法院扣劃同一筆款項,越秀區法院因此認定廣發證券兩營業部擅自解凍并無不當,在不能追回有關款項的情況下裁定其承擔責任于法有據。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