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氣治污將施行更嚴監管:部門失職將被通報 二維碼
浙江大氣治污將施行更嚴監管:部門失職將被通報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5月27日電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27日,在杭州舉行的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浙江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該修訂草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會議聽取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丁祖年所作的修訂草案審議結果報告。 報告指出,此前修訂草案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對此,丁祖年表示,“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和不少地方提出,修訂草案關于部門職責的規定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明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監管與其他有關部門行業監管的關系,進一步明晰有關部門監管職責?!?/p> 他在報告中提出,建議采取具體列舉和兜底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予以明確。 記者看到,27日通過的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可以進行通報,并可以向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提出對該部門負責人的處理建議。 同時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規定,對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監察。 除監管體制和部門職責外,最新的修訂草案還就有關考核、約談和問責制度,排污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自動監測設備監測數據作為執法依據,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機動車船舶污染防治等作了相關修訂。(記者 陳麗莎)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