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為正確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正本提單包括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
第二條 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提單權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損失的民事責任。
第三條 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
正本提單持有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適用海商法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四條 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擔民事責任的,不適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條關于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
第五條 提貨人憑偽造的提單向承運人提取了貨物,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
第六條 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和保險費計算。
第七條 承運人依照提單載明的卸貨港所在地法律規定,必須將承運到港的貨物交付給當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的,不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
第八條 承運到港的貨物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無人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提取并依法變賣處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賣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承運人主張免除交付貨物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九條 承運人按照記名提單托運人的要求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持有記名提單的收貨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條 承運人簽發一式數份正本提單,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單的人交付貨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單的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并持有指示提單的托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托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后,正本提單持有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就貨款支付達成協議,在協議款項得不到賠付時,不影響正本提單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損失,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為由提起的訴訟,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時效期間為一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共同實施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行為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訴訟時效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 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為由提起的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
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共同實施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行為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承運人的責任義務與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詳解《規定》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后,記者采訪了最高法院民四庭負責人。該負責人就記者提出的問題,對《規定》中的一些條款作了詳細解讀。
承運人應當如何承擔責任,是否享有限制賠償責任的權利
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行為發生在承運人履行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貨物交付環節,損害了提單持有人的提單物權,構成了請求權競合。正本提單持有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權選擇依照海商法有關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基于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侵害了提單持有人的提單物權,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承運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侵權是在履行合同中的侵權,屬于合同框架內的侵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權。因此,在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中所涉及的損害賠償范圍、承運人交付貨物抗辯的認定以及訴訟時效的認定等問題時,應當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首先適用海商法的規定。
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不適用我國海商法關于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與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制的立法本意相符。首先,承運人沒有憑提單交付貨物行為發生在貨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環節,不同于發生在承運人運輸責任期間(即舷到舷)的貨物滅失、損壞或者延遲交付。海商法關于限制賠償責任的規定是承運人和貨主共同分擔海上風險原則的體現,但承運人沒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發生在陸上的交付環節,并不存在海上風險。本條規定符合國際上比較通用的《海牙維斯比規則》和我國海商法的規定。其次,國際上,船東互保協會和各國保險公司對承運人沒有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的損失均不予以承保,因為這屬于承運人自己選擇承擔的商業風險,并不屬于運輸中海上風險造成的。
承運人免除交付貨物義務與不承擔賠償責任涉及哪些內容
有兩個方面。
其一,關于免除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目前,在世界范圍內,墨西哥以及南美洲部分國家的法律強制規定,承運到該國港口的貨物必須交付給當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由于上述法律限制,承運人在目的港無法履行在收貨人提交正本提單之后交付貨物的義務,只能向當地海關或者港口當局交付貨物,收貨人可以持正本提單向海關或者港口當局請求提取貨物。因此,承運人只要將貨物運輸到目的港,按照當地的法律規定交付了貨物,即視為完成了貨物運輸合同的交付義務,應當免除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其二,特殊情況下的免除承運人交付貨物責任的規定。承運人本可以向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交付貨物,但是在目的港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承運人不能交付貨物,或者法院根據承運人的請求裁定拍賣留置的貨物,由此免除承運人交付義務。免除承運人交付貨物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收貨人沒有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的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在沒有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承運人依法可以行使留置權的相關規定。在此情況下,正本提單雖然在提單持有人手里,但是構成可以承運人免除向收貨人交付部分貨物或者全部貨物的義務的法定條件,正本提單持有人據此要求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關于連帶責任和記名提單持有人向承運人提起訴訟的限制
承運人所以在沒有收到正本提單情況下交付貨物,主要是為減少船舶到港之后的船期損失,變通采取的一種協商交付貨物的措施。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因其提取貨物構成了對提單持有人權利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因共同實施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行為造成提單持有人損害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民事責任。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行為包括承運人交付貨物與第三人故意非法提取貨物兩個方面,兩者缺一不可,屬于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根據海商法規定,記名提單不得轉讓。記名提單屬于非流通轉讓的運輸單證,記名提單收貨人的提單權利依附于記名提單的托運人,記名提單托運人享有對運輸貨物的支配權,所以根據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在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之前,記名提單托運人享有變更運輸合同的權利,包括要求承運人中止貨物運輸、返還運輸的貨物、變更約定的貨物到達地,或者指令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記名提單收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權利。
實際承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提起賠償責任
根據海商法規定,托運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并在提單正面明確記載為托運人,二是將貨物交給承運人,但依據買賣合同約定由買方租船定艙,不能在提單中記載為托運人。第二種情況的托運人是否享有訴權,是否可以勝訴,涉及在FOB價格條款下中國企業利益的保護。我國海商法所以規定了實際托運人,因為在FOB價格條件下,由運輸合同的契約托運人即買方租船定艙,實際托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承運人簽發提單,然后由托運人向開立信用證的銀行交付提單等議付單證,提單經流轉至買賣合同的買方,最終憑提單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貨。實際托運人雖然沒有在提單上載明托運人身份,僅說明他沒有處分提單和背書轉讓提單的權利,但作為運輸合同的托運人享有通過法律賦予的實際托運人的地位憑正本提單向承運人主張貨物的權利。承運人把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應當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責任,這也是海商法通過規定實際托運人法律地位,保護FOB價格條件下買賣合同賣方保證收到貨款的立法本意。
提單持有人與提貨人達成協議且不能履行,能否主張權利
在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后,正本提單持有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就貨款支付達成協議,在協議款項得不到賠付時,不影響正本提單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損失,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只要承運人在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后,正本提單持有人在沒有重新占有貨物情況下與提貨人就貨款的支付進行協商,在協議款項沒有得到賠付時,正本提單持有人有權依據提單的記載向承運人主張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賠償責任,因為提單物權效力仍然存在。因此,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正本提單持有人與提貨人就貨物款項的支付雖然達成協議,但是并不產生提單物權效力喪失的法律后果,除非提單持有人在協商中交還提單或者重新占有貨物,否則提單持有人仍然享有訴訟的權利。
關于正本提單持有人訴訟時效以及訴訟時效中斷
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糾紛案件,應當優先適用海商法關于訴訟時效的專門規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權索賠時效期間為2年,但由于海上貨物運輸的特點,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對涉及海上貨物運輸糾紛的索賠時效均規定為一年,我國海商法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
海商法規定,訴訟時效因請求人提起訴訟、提交仲裁或者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應當說,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構成條件上,海商法嚴于民法通則。由于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屬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糾紛,訴訟時效中斷應當優先適用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