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修訂后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
來源:法制網
法制網3月10日訊 為認真貫徹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關于深化司法鑒定管理體制改革,統一鑒定程序標準的精神,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提高司法鑒定公信力,近日,司法部發布了修訂后的《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第132號),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了解,修訂后的通則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與原通則相比,一是進一步優化了司法鑒定程序。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回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鑒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鑒定標準、重新鑒定、終止鑒定的規定,保證了司法鑒定活動規范有序開展。二是進一步健全了司法鑒定防錯糾錯機制。明確補充鑒定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提高了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完善專家參加咨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鑒定機構對鑒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鑒定程序和鑒定意見進行復核。三是進一步完善了司法鑒定文書規范。明確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并對司法鑒定委托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鑒定意見書;增加對有瑕疵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四是進一步規范了鑒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鑒定委托,訴訟當事人對鑒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托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鑒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鑒定活動合法、公正。五是對鑒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范。新增加“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鑒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等。(記者 葛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