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股權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二維碼
![]() 【海南股權律師】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事裁定書 ( 20XX)瓊民申字第XX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沈某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入:三亞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沈某因與海南某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三亞某建筑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海中法民二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 本院認為:一、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有當事人雙方提交的證據、質證意見和庭審筆錄相佐證,不存在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形。沈某再審時主張的缺乏證據證明的二審判決內容,并非二審判決中審理查明的事實部分內容,而是二審判決的說理內容,且沈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故沈某關于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某公司于<股權認購協議書》簽訂當日便將其持有的某公司X%的股權變更登記至沈某名下,沈某此時已作為某公司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和義務,《股權認購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已履行完畢,該協議已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解除條件。某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及名下土地使用權被注銷,發生在沈某取得某公司股權的五年后,且沈某依據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權份額已獲得相應,沈某據此請求解除《股權認購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未予支持沈某請求解除《股權認購協議書》及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正確,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沈某關于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莩盛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沈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沈某的再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