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11月1日前重大貪污賄賂罪可適用終身監禁
來源:中國青年報
中國青年報10月2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關問題作出了規定。
解釋明確《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的處罰,有條件適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因實施貪污、受賄行為已判死緩的案件。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后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對犯貪污罪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解釋規定,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將于2015年11月1月起施行,解釋于同日起配合新刑法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