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物業能否以停水停電要挾,不讓業主養狗 二維碼
【律師說法】物業能否以停水停電要挾,不讓業主養狗 近日,一則某小區物業在電梯口張貼《通知》“本區嚴禁飼養攜帶寵物入內,違者停水停電,本公司只為人民服務,與畜生無緣”的新聞,引起人們熱議,褒貶不一。該《通知》主要涉及到哪幾個法律問題呢?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李武平律師分析如下: 一、物業是否有權禁止飼養動物?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可見,物業公司是根據其與業主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向業主提供服務的單位,與業主之間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業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飼養動物,是業主的民事權利,物業公司無權剝奪和禁止。 二、物業是否有權停水停電? 供水、供電是供水、供電部門與業主之間形成的供水、供電合同關系。供水供電部門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供應水電的義務,業主交納水電費。一般情況下,如果業主不按時交納水電費,供水電部門可以主張解除合同、采取停水、停電的措施,但這是供水、供電部門的權利,物業不享有該項權利。現實生活中,時有物業因種種原因,對業主采取停水停電的行為,構成侵權,造成損失的,業主有權主張賠償。 三、業主飼養動物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養犬實行檢疫、免疫和登記制度; (三)養犬應經居住地公安部門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四)養犬限養1只; (五)攜犬出戶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給犬只掛犬牌,并遵守以下規定(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1、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領; 2、必須給犬只束犬鏈,犬鏈長度不得超過1.5米; 3、攜犬人應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4、不得攜犬進入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學校(含幼兒園)等單位的辦公區、服務區、教學區和飯店(餐廳)、商場、候車(機)室、歌舞廳、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洗浴場所、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管理需要劃定的禁止攜犬進入的其他區域; 5、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渡輪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駕駛員同意; 6、攜犬乘坐電梯的,應當采取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籠、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7、應當避讓他人,特別是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8、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六)犬吠影響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飼養犬只傷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醫療、疾控機構處理傷口、搶救病人、注射疫苗,診治發生的費用由養犬人先行支付。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養犬人還應當立即將傷人的犬只送犬類收容機構進行檢疫后作出處理。(根據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四、如何維權? 1、未及時清除犬只糞便,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由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攜犬人立即清除犬只糞便,并可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海口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2、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物權法) 3、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業主們應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安全文明飼養寵物。物業公司亦應依法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與業主的溝通、引導,共創文明家園、文明小區。 (海南正凱律師事務所 李武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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