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關于被告人對事實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此復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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