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計算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訊線路價值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意圖通過盜竊行為占有,并在客觀上已實際造成的公私財物的直接損失數額。犯罪分子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訊線路,線路(如銅線)本身的價值可以認定為盜竊數額。由于盜竊這些通訊線路使電報、電話中斷因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視為盜竊或者破壞通訊設備所引起的后果,可以盜竊罪或者破壞通訊設備罪從重處罰。
附: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計算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訊線路價值問題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院相繼受理了幾件犯罪分子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通訊線路案件,這些線路如果按照銅線本身的價值計算并不高,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關于損壞通訊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電報、長途電話和農村電話電路的阻斷時間,以每條電路阻斷一分鐘,即一路分為計算單位。電報電路每天阻斷時間超過一百分鐘的,按一百分鐘計算,一百分鐘以內的,按實際分鐘計算,電話電路每天阻斷時間超過三百分鐘的,按三百分鐘計算,三百分鐘以內的按實際分鐘計算。”省際電報和長途電話每路分五角。“這樣計算下來,犯罪分子所盜破壞通訊線路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就相當的高。例如: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黃桂保、黃桂榮、雷厚平、黃桂生、黃桂旺、林忠祥等六名被告人共同結伙或單獨盜竊國家長途電話銅線一案。若按罪犯所盜銅線本身的價值計算,僅值6000多元。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關于損壞通信線路賠償損失的規定》計算,其經濟損失就高達147579元,等于銅線本身價值的二十余倍。文山州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分別判處本案主犯黃桂保、黃桂榮、雷厚平、黃桂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本案從犯被告人黃桂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林忠祥有期徒刑三年。
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此類案件的直接損失以路分計算是正確的,但由于我院缺乏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我們感到有些拿不準,特別是該案牽涉到判處罪犯死刑的問題,需要特別慎重,故來電請示,望給予答復。
199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