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刑二〔1995〕5號“關于辦理毒品犯罪案件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并已構成犯罪的,不應實行數罪并罰,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二、對被告人購買了一定數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販賣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被告人吸食的,應當按已查明的銷售數額確定其販毒的數量。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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