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最大金額汽車維權賠償案宣判 經銷商一審被判“退一賠三”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新購置的100多萬元路虎攬勝越野車竟有《領料單》和《施工單》,車輛提車前被維修過,車主據此認定車行存在銷售欺詐行為,起訴要求退車并賠償三倍購車款共計314余萬元。今天上午(8月10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該起全國最大金額汽車維權賠償案,并判決經銷商“退一賠三”。
原告:首次保養前發現維修單,認為車行欺詐
2015年3月31日,浙江省麗水市的黃先生與溫州市一家汽車銷售公司簽訂購買路虎攬勝2995CC越野車買賣合同,車價為1048000元。
4月1日,黃先生支付了全額車款,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亦交付了車輛。4月27日,黃先生在麗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辦理了車輛登記。
不過,黃先生稱,自提車后到2015年5月期間,車輛即發生過4次在待起步時掛D檔踩油門無法前進;或啟動后加油門卻只能夠以十幾碼的速度前進,此后要重新掛檔才能正常行駛的故障現象。因被告在溫州而自己在麗水,其曾咨詢麗水當地的路虎4S店,但一直無法查明原因。
6月4日,黃先生與被告預約車輛首次保養,后在查找與保養相關的資料時,赫然發現《領料單》、《施工單》等材料。黃先生這才得知車子在3月29日因排擋桿破裂被更換過排檔桿、變速箱模塊和排檔桿周邊線束。
在與被告協商無果的情況下,6月29日,黃先生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
法庭上,黃先生稱,在售車和交車過程中,被告對車輛排擋桿破裂被維修一事均未做任何告知和說明。
被告:更換行為屬于正當的4S店PDI流程
法庭上,被告汽車銷售公司承認了在售車前更換了越野車的排檔桿,且沒有告知原告的事實。但其辯解到,更換排檔桿行為屬于正當的PDI程序檢查(即交車前檢查規則,含入庫PDI和交車PDI)。
汽車銷售公司稱,公司在3月25日對黃先生的車輛啟動PDI程序,并于當月29日發現變速箱控制模塊中的排擋桿破裂,于是以拍照模式上傳到PDI,經廠家授權后于4月1日更換配件。整個過程如同車輛生產過程中對零部件進行更換一樣。而黃先生把正常的修補和換配件行為誤認為銷售前隱瞞質量缺陷是不合理的。
爭議焦點:被告未告知是否構成銷售欺詐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確認被告未將車輛更換配件一事口頭告知原告黃先生。
黃先生認為,被告售車和交車前隱瞞了更換配件事實,致使其以為車輛系完好而決定購買。被告誤導自己購買并接受車輛的行為系典型的銷售欺詐。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有權要求撤銷購車合同并退還購車款。同時,被告應承擔三倍購車賠付款。
汽車銷售公司認為,其雖沒有將更換變速箱控制模塊的相關情況以口頭的形式告知原告,但其以向原告交付《領料單》、《施工單》的方式完成了告知,不存在任何隱瞞行為。
法院:被告的行為構成銷售欺詐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購買汽車的行為屬于生活消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一、對消費者的消費決擇和公平交易產生重大影響的商品信息,銷售者應如實告知消費者。被告更換變速箱控制模塊所形成的信息會對原告的消費抉擇產生重大影響,在被告明確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被告應主動將上述信息如實告知原告,使之能作出更為理性的消費抉擇。
二、銷售者應以消費者明確知曉并理解其所告知內容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真實情況。車輛的《領料單》、《施工單》并未記載變速箱控制模塊已更換。被告亦不能證明向原告交付了上述單證,故對被告主張以交付《領料單》、《施工單》的形式完成告知義務不予采納。
三、被告明知自己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會使原告陷入錯誤認識與其訂立合同,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即有欺詐的故意。被告隱瞞的行為顯然是為了追求或放任原告與其訂立汽車買賣合同的結果,其主觀故意明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7號,被告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銷售欺詐。
法院遂一審判決:撤銷原、被告雙方的汽車買賣合同,原告退還涉案越野車,被告退還原告扣除車輛折舊費之后的購車款(折舊費每日2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計算至原告退還車輛之日止),并賠償原告購車款利息損失(以購車款1048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計算至至原告退還車輛之日止),且被告賠償原告三倍購車款共計314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