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凱法律顧問律師講堂】征地拆遷法律講堂之(三)--征地拆遷補償項目和標準 二維碼
![]() (一)補償項目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等有關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農村房屋被作為集體土地上的“附著物”看待,其拆遷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規定。 (一)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土地補償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園地和魚塘,按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支付; (二)征收已種植但未收益的園地,可以按作物長勢比照鄰近同類作物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8倍支付; (三)征收林地,按被征林地平均年產值的10-15倍支付;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項中旱田的標準減半支付。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支付。征收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林地平均年產值的10-15倍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產值支付,屬多年生作物的,根據其種類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樹木按實際價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青苗補償標準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應當定期調整。 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后被征收土地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不予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