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出臺 解讀八大看點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近日,經記者求證,保監會已于7月23日在內部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事實上,在《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指導意見》發布后,業內便普遍認為保監會或許動作最快,因為早在2014年,保監會曾就《互聯網保險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今,猜測終于成為現實。
慧擇網副總經理蔣力對記者表示,《辦法》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最大不同之處有三,一是明晰了保險中介機構的定義,為保險中介結構參與互聯網保險指明了方向,提供了空間;二是厘清了自建平臺、第三方平臺以及與第三方合作平臺的關系;三是在經營范圍上相較于《征求意見稿》做出了很大的明確。
對于 《意見》的重點,記者進行了簡單梳理:
一、經營主體明確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指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
二、經營方式明確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保險機構總公司建立統一集中的業務平臺和處理流程,實行集中運營、統一管理。除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三、自營網絡平臺條件明確
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保險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實時對接,并確保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四、第三方網絡平臺條件明確
※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實現與保險機構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能夠完整、準確、及時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聯系信息、賬戶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等信息;
※最近兩年未受到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五、經營下列險種不受經營區域限制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財產保險業務。
六、信息披露明確
□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產品利益的宣傳語句;
□保險產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產品的,須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
□保險產品銷售區域范圍。
七、經營規則明確
——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絡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并進行轉支付。保費收入專用賬戶包括保險機構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開設的專用賬戶。
——保險機構應完整記錄和保存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交易信息,確保能夠完整、準確地還原相關交易流程和細節。交易信息應至少包括:產品宣傳和銷售文本、銷售和服務日志、投保人操作軌跡等。第三方網絡平臺應協助和支持保險機構依法取得上述信息。
——保險機構應防范假冒網站、APP 應用等針對互聯網保險的違法犯罪活動,檢查網頁上對外鏈接的可靠性,開辟專門渠道接受公眾舉報,發現問題后應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時向保監會報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八、自律組織明確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在官方網站建立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專欄,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信息進行披露,便于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同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