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減輕處罰是指“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里所說的“法定刑,”是指根據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的刑法(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補充規定”)規定的不同條款或者相應的量刑幅度。具體來說,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作為“法定刑”;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作為“法定刑”;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為“法定刑”。除正確理解“法定刑”之外,還應注意,“減輕”與“從輕”是有區別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適用較輕的刑種或者較低的刑期,是“從輕處罰”,不是“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應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處罰。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問題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刑法中“減輕”應在法定刑以下處罰的問題,我們在執行過程中意見不一,特請示如下: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里所指的“法定刑”,究竟是指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法定最低刑,還是根據罪行輕重所適用的法定刑ⅶ我們在審判案件中有不同理解。一種意見認為,應按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最低刑罰為“法定刑”。“業大”的刑法教材也是這樣講述的。例如,因防衛過當而犯故意殺人罪,致二死二重傷一案,情節后果嚴重。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酌情減輕處罰”。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是有期徒刑十年以上至死刑,二是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有兩個檔次的法定最低刑為十年和三年。上述案例,應適用第一個檔次的法定刑十年以下判處。另一種意見認為,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則,應根據罪行輕重所適用的刑法條文所規定的刑種及有期徒刑不同幅度的檔次,作為法定刑。如上例,按其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后果,應判處死刑,但屬于防衛過當應酌情減輕處罰,則可判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在審判實踐中,對有自首又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的案件,一般都是按此原則處理。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以上問題,請予復示。
198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