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刑一(1991)9號《關于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請示》已收閱。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審判中,特別是在處理死刑案件時,必須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實際年齡作為案件的重要事實予以查清。在一般情況下,認定被告人的實際年齡應當以戶口登記為基本依據,結合人口普查登記和其他有關資料,并經過認真調查核實后加以確定。對被告人實際年齡有異議或者疑義時,更應當多方查證核實。如果有足夠證據認定戶口登記冊上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果經反復調查,確實查不清的,應當按照從寬的原則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
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問題的請示 粵法刑一(1991)9號
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來,我院在審理死刑案件中,在認定被告人犯罪時是否已滿18周歲,遇到幾個問題,特請示如下:
一、戶口登記冊和被告人的身份證上記載被告人犯罪時年齡已滿18周歲,但被告人及其家屬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戶口冊和身份證上記載的年齡有誤,經查屬實的,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ⅶ我們認為,有足夠證據認定戶口冊和身份證上記載的年齡有誤的,就應以查明的實際年齡來認定。如被告人李慶新故意殺人案。被告人李慶新懷疑其女友葉曉英另有所愛,遂起意報復。于1989年8月2日下午七時許,使用單刃尖刀一把將葉當場剌死。當地戶口登記冊和被告人李慶新的身份證記載李是1970年12月21日出生的。據此,一審法院認定李慶新犯罪時已滿18歲,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慶新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收案后經審理查明:1971年出生的與被告人同村的有四人,且李慶新最小。而第四個出生者的時間是1971年11月。這說明,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登記李的年齡有誤,應予糾正。最后,本院認定李慶新犯罪時未滿18周歲,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改判其死緩。
二、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上記載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已滿18周歲,但被告人或其家屬提出其犯罪時未滿18周歲,卻不能提出旁證證實,經法院多次調查仍無法證明他們提出的年齡是真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ⅶ我們認為,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是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如無足夠證據證明其記載的年齡有誤就應以此為準。但在量刑上要予以適當考慮。如被告人甘桂榮等九人盜竊、銷贓案。甘桂榮于1989年3月至8月間先后四次伙同他人盜竊,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14萬多元,后二次盜竊財物價值也有7萬多元。戶口登記冊和身份證記載甘桂榮是1971年2月30日出生的。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出生地以農歷計算出生日期的習慣推算出甘桂榮是1971年3月26日出生,認定他后二次盜竊已滿18周歲,以盜竊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甘桂榮不服,以他是農歷1971年3月26日即公歷4月28日出生的,前三次盜竊未滿18歲為由提出上訴。甘桂榮的父母出具一張十名同村人聯合簽明的證明,證明甘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經本院二審審理查明,在證明上簽名的大多數人均不知道甘桂榮的出生日期,其簽名是應甘的父母要求所為,少數人說甘桂榮是1971年11月出生的,而甘桂榮父母則一口咬定甘桂榮是1971年12月30日出生。甘桂榮說自己是農歷3月26日出生也毫無根據。據此,本院認為,應認定甘桂榮后二次盜竊已滿18周歲,但考慮到他后二次犯罪剛滿18周歲,而且他這二次盜竊的大部分贓物已被追回,為了慎重而改判其死緩。以上意見是否妥當ⅶ請復示。
1991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