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因實施危害行為被政府收容教養,在解除教養后三年內犯罪的,是否適用《決定》的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即: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由政府收容教養的人,不屬于勞教人員;解除教養后又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二、關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滿釋放后又犯罪的,是否適用《決定》的問題,我們認為,按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不屬于勞改犯。因此,其逃跑后或者刑滿釋放后又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三、關于被判處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管制期滿后或者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罪的,是否適用《決定》的問題,同意你院的意見,即:被判處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罪犯不屬于勞改犯,因此,其管制期滿后或者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