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15起涉臺司法互助典型案例
來源:法制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15起2014年人民法院涉臺司法互助典型案例,包括5起送達文書案、6起調查取證案、兩起罪贓移交案、兩起裁判認可和執行案,臺灣地區民眾矚目的“斷掌騙保”案、跨境電信詐騙案等包含在內。
64家法院送達千余文書
【請求事項】2014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絡人先后收到臺灣地區法務主管部門協議聯絡人1200余件司法文書的送達文書請求書,涉及受送達人602人,分布在福建64個縣市區。
【辦理情況】福建高院法官逐件逐案核對司法文書,確定具體協助的64家基層法院,及時完成轉送。福建各協助法院通力合作,順利全面完成協助送達。該司法互助系列案件送達成功率達73%,送達平均耗時15天,比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確定的3個月時限縮短75天。
【請求事項】2013年7月至今年2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聯絡人先后9次收到臺灣地區的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司法文書給同一受送達人大陸居民王某。
【辦理結果】江西高院將該案轉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協助辦理。送達人員先后9次對同一受送達人直接送達。
【請求事項】2013年7月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向臺灣地區發出送達文書請求書,請求協助向臺灣居民郭某、倪某及喬福塑膠(福州)有限公司送達司法文書。
【辦理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時完成了向3名受送達人的送達,其中向兩名被告直接送達,向1名被告寄存送達。
協助取證破斷掌騙保案
【請求事項】2014年5月13日,最高法收到臺灣地區調查取證請求書,請求協助查詢20個銀行賬戶的開戶人基本資料、賬戶交易明細表,調取被害人匯款單,查明被害人情況。
【辦理情況】最高法經審查發現,該案涉及一起跨境電信詐騙案。最高法將有關材料轉送北京、黑龍江、河南及廣東4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協助,收到取證結果后及時對臺予以回復。
【請求事項】2014年,最高法收到臺灣地區法院的調查取證請求書,請求協助查詢臺灣居民陳某在大陸的資產明細,以及陳某是否買受三亞某假日酒店的房屋。
【辦理情況】最高法分別向上海、江蘇、海南3地高級人民法院轉送相關材料。3省市有關法院積極開展調查取證協助。最高法將全部證據材料回復臺方。
【請求事項】2014年7月28日,最高法收到臺灣地區的調查取證請求書,請求協查北京市和睦家醫院2009年8月14日是否有名為王某的病患死亡,并檢送死亡證明書或病例。
【辦理情況】承辦法官甄別相關資料,調取死亡證明書和病例資料等共計500多頁。最高法收到取證結果后及時對臺予以回復。
【請求事項】2013年9月,最高法收到臺灣地區的調查取證請求書及相關材料,請求協助取得胡某斷掌騙保案相關證據材料。胡某系臺灣居民,先后向臺灣地區兩家保險公司分別投保,在福建省莆田市用刀自殘左手手掌,申請保險理賠。
【辦理情況】福建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辦案法官調取的證據材料全面、規范、完整,形成完整證據鏈,圓滿完成了協助工作。最高法收到取證結果后及時對臺予以回復,胡某最終因自殘騙保被臺灣方面繩之以法。
【請求事項】2014年11月3日,最高法收到臺灣地區的調查取證請求書及所附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件離婚事件相關材料,請求確定所附材料結婚證上照片是否為岳某本人。
【辦理情況】承辦法官從岳某戶籍所在地公安局調取其身份證復印件照片,與臺方所附結婚公證書上照片比對識別發現,兩張照片上的女士為不同的人,詢問岳某及其本人現照也印證此點。最高法及時對臺予以回復。
【請求事項】2014年4月30日,最高法向臺灣地區發出調查取證請求書,就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請求臺方協助提供臺灣居民游某某的身份證編號及其詳細地址。
【辦理情況】該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協助,全面完成了大陸法院請求事項,及時完成送達。受送達人游某接到大陸法院文書后,專程從臺灣趕到包頭參加訴訟,與原告王某自行達成庭外和解并實際履行,原告向法庭申請撤訴并被準許,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向臺灣被害人返還財物
【基本案情】2009年,被告人李家棟等18人(均系臺灣地區居民)在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租房,冒充臺灣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工作人員,多次向臺灣居民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先后詐騙兩名臺灣被害人新臺幣共計109萬元(折合人民幣230711.45元)。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涉案被告人刑罰,積極促成被告人部分退賠。
【辦理情況】2014年7月,最高法向臺灣地區提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請求。臺方協助確認涉案兩名臺灣被害人信息后,西安中院于2015年3月23日將被告人已經退繳的贓款人民幣9900元(約合新臺幣50000元)匯入兩名被害人在臺灣開立的賬戶。
【基本案情】2009年6月,臺灣居民范裕榔伙同他人在廣東省東莞市從事電信詐騙活動,實際騙取19名臺灣被害人錢款折合人民幣768萬余元。法院依法判處涉案被告人刑罰,將隨案移送的贓款按比例退還被害人。
【辦理情況】最高法向臺灣提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及罪贓移交請求。臺方向有關被害人送達大陸法院裁判文書、刑事退賠分配方案,17名被害人反饋由本人簽名的財產返還信息表及有關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資料。東莞中院將17名被害人應受償款項人民幣19萬余元(約合新臺幣92萬余元)匯入其在臺灣地區開立的銀行賬戶。
認可臺灣離婚判決效力
【基本案情】2013年8月23日,臺灣居民林某以臺灣居民吳某侵占股票款等為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2013年9月2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吳某給付林某新臺幣44779595元。因本案涉及的被執行財產在江蘇省蘇州市,2014年林某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蘇州中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認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2013年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2006年3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黃某與康某離婚,訴訟費用由康某承擔。2014年5月22日,康某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該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重慶五中院2014年8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認可臺灣高雄地方法院3月9日所作民事判決準予黃某與康某離婚的法律效力。(記者 李想 葛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