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 二維碼
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來源:檢察日報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下稱《規則》),以保障和規范檢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 《規則》共24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執行職務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根據《規則》,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依法履行職責。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要出示人民警察證,并嚴格依照有關規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規則》規定,司法警察執行保護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任務時,要對犯罪現場進行警戒,防止可疑人員逃離現場、轉移物品、隱匿或者銷毀證據。 司法警察執行傳喚任務時,要向被傳喚人出示傳喚證,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告知其家屬。 司法警察執行拘傳任務時,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司法警察協助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任務時,要加強與公安機關執行民警的協調,重點做好犯罪嫌疑人就餐、如廁、就寢和就醫等日常生活起居關鍵環節的監管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司法警察協助執行拘留、逮捕任務時,要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公安機關委托書或者授權書協助執行,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逮捕證,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隨身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司法警察協助追捕在逃或者脫逃的犯罪嫌疑人時,要擬制周密的追捕計劃,準備相關的法律文書。捕獲犯罪嫌疑人后,要對其進行人身搜查,發現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或者可疑物品以及可能危害人身安全的物品要及時報告。 司法警察執行參與搜查時,要做好安全保障和警戒工作。對被搜查人及其家屬進行嚴密監控,防止其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搜查的,應當予以制止或者將其帶離現場。 司法警察執行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務時,要憑提訊、提解證執行。嚴密看管,嚴防被提押人脫逃、自殺、自傷、行兇、滋事或者被劫持等;押解途中如果發生突發事件,應當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安全。 司法警察執行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任務時,要嚴防被看管人脫逃、自殺、自傷、行兇、串供、傳遞涉案信息或者有關物品等。 司法警察執行送達有關法律文書任務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送達時嚴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將法律文書帶到公共場所或者帶回家中,不準將法律文書交給無關人員閱覽和保管。 司法警察執行保護出席法庭、臨場監督執行死刑檢察人員安全的任務時,依照有關規定攜帶警械具,重點保護好往返法庭、開庭期間、執行死刑過程中檢察人員的人身安全。 司法警察執行協助維護檢察機關接待群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任務時,對來訪人員及其他人員擾亂接訪秩序的,以暴力手段脅迫、毆打接訪人員的,破壞、沖擊接訪場所和檢察機關辦公場所秩序的,及時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規則》強調,司法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