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至八月將開展全國非法集資問題專項整治 二維碼
□法制網記者周芬棉 據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通報,全國非法集資案發情況十分嚴峻。2014年非法集資案件更呈爆發式增長,大案要案頻發,非法集資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均大幅上升,已達歷史峰值。為此,聯席會議決定,于2015年6月至8月開展全國非法集資問題專項行動,對一些重點領域非法集資問題進行集中整治。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廣東、河北、貴州、河南、黑龍江等地已經開始專項打擊行動。 中西部案發量激增 記者近日從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了解到,2014年非法集資案件不僅案發數量、涉案金額、參與人數等,同比增長近兩倍,而且,大案要案數量顯著高于2013年。其中,跨省案件133起,同比上升133.33%;參與人數逾千人的案件145起,同比增長314.28%;涉案金額超億元的364起,同比增長271.42%。 非法集資案件涉及31個省份87%的市(地、州、盟)以及港、澳、臺地區。除江蘇、浙江、山東、福建、河南、湖南等原有高發地區外,北京、河北及山西、陜西、四川、重慶、甘肅、新疆成為新的高發區域,立案數和涉案金額均超過2013年數倍。一些地市案件集中、連鎖式爆發,引發較大的區域性風險,不容忽視。 2014年非法集資的另一個特點是,新型案件增多,比如投資理財、P2P網絡借貸、農民專業合作社、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等,成為近年來的重災區,案件數量迅速上升,風險隱患巨大,甚至一些民辦教育機構也有涉嫌非法集資風險。 非法集資危害巨大 非法集資形勢如此嚴峻,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資、如何界定?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盡管“非法集資”這個詞被廣泛使用,甚至國務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文件中也將其作為一個專有名詞來使用,但刑法中并沒有“非法集資罪”。截至目前,只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集資”有一個界定。即所謂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雖然這個名詞也受到質疑,只界定了“吸收資金”,有失偏頗。但業內普遍看法是,與非法集資概念相附的還有其特點,不可分隔。依據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非法集資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 非法集資具體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公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引資金。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巨大危害性。長期研究此領域的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呂專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非法集資的危害性主要表現為:損害參與者利益,破壞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影響社會誠信與穩定;而且,可能引發社會治安問題容易滋生其他犯罪活動。比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綁架等。 雖然刑法中沒有非法集資罪,但非法集資行為根據主觀態度、行為方式、危害結果等具體情況不同,主要涉及刑法中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以及非法經營罪等罪名。 彭冰認為,有兩種情形需要被豁免,不能被界定為“非法集資”:對用于正常經營進行的集資活動;對在親友和單位內部進行的集資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