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人民監督員改革明確對11種情形進行監督 二維碼
最高檢:人民監督員改革明確對11種情形進行監督發布時間: 2015-05-08 17:37:52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孫滿桃 林曉昕 | 責任編輯: 孫滿桃中國網5月8日訊 (孫滿桃 實習生林曉昕)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人民監督工作辦公室主任孫靈珍今日做客網絡訪談,向網友解答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八問”時介紹,此次人民監督員改革改革又增加了“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對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等4種情形,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得到進一步拓展。目前,共明確的11種監督情形,基本涵蓋了四中全會要求的執法辦案的關鍵環節。 孫靈珍介紹,人民監督員主要監督“擬撤銷案件的”、“擬不起訴的”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的”等7種情形的案件。此次改革又增加了“職務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對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律師或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4種情形,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得到進一步拓展。 孫靈珍表示,修改后刑訴法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賦予了檢察機關新的職責,并進一步加強了對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并結合修改后的刑訴法,將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出現問題的4種情形納入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這也同時說明人民監督員制度經過多年來的實踐證明是有效的,是符合司法工作規律、符合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的。 孫靈珍說,明確對11種情形進行監督是貫徹落實中央要求,經過慎重考慮、認真研究的,不是一種單純的隨意羅列。從制度的基本功能來說,人民監督員主要的任務就是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現問題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