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就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問題答記者問 二維碼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就行政訴訟立案登記問題答記者問來源:法制網 法制網訊 準確把握起訴條件,自覺維護訴訟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就行政訴訟立案登記有關問題答記者問,全文如下: 記者:行政訴訟法已經實施,請問最高人民法院在解決“立案難”方面有哪些舉措? 負責人: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已經正式頒布和實施。本次修法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解決“立案難”的問題,行政訴訟法對立案登記的程序、起訴條件等作了一系列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依法、充分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兩部司法解釋堅持貼近人民群眾,堅持尊重司法規律,堅持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對立案登記工作進一步作了細化規定,對于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度必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為了防止個別地方法院搞不收材料,不接訴狀,不作裁定,司法解釋明確要求一律接收訴狀,打開群眾訴求之門;不能當場立案的,要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決定是否立案的,應當先予立案;對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杜絕反復多次要求補充材料、修改訴狀,讓當事人往返奔波的現象,客觀上為當事人行使訴權設置障礙;為了便于當事人尋求救濟,要求上級法院對立案工作加強監督,明確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可以說,這些措施堅持了以法律為依據,以群眾需求為導向,從解決實際問題入手,是從制度上、源頭上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告狀難”的重要的司法舉措,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起訴權利的高度重視和切實保障。 記者: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對哪些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主管事項作了規定,在行政案件立案工作中如何把握? 負責人: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對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項作了列舉規定。這些內容有的涉及國家的國防外交行為、有的涉及行政機關內部管理事項等等,法律明確排除了法院對這些事項的主管權力。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項: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涉及政治權利且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為,也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則,明確了一些刑事司法行為亦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諸如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這些行為屬于刑事司法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項。 需要說明的是,行政訴訟俗稱為是“民告官”的制度,但是行政訴訟只解決一部分“官”“民”之間的法律爭端,不能解決所有“官”“民”之間的糾紛和爭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爭議的,才能提起訴訟。也就是說,法院只對以行政主體為被告的行政爭議才有主管的權力,如果不是以行政主體為被告或者起訴的事項不屬于行政爭議,例如針對政黨機關或者其他不具有行政職能的社會組織或者官員個人提起的訴訟,則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合法性審查范圍的事項,也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例如具有明顯政治目的的起訴、涉及高度政治性或者政策性的問題,以及歷史遺留的政策性調整的問題等,均不屬于行政訴訟主管事項。因此,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首先應當準確把握,全面理解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主管事項。 記者: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一些濫用訴權、虛假訴訟等情況,人民法院如何在制度上和審查中認定和防止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事項? 負責人:行政訴訟法是一部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優良制度設計,貫徹執行好行政訴訟法,首先必須切實解決訴權保護問題。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加強審判監督等方式,在保障當事人訴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應當說,保障人民群眾訴權一直是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目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和執行行政案件的因素比較多,例如在行政訴訟的司法體制和機制等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人民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均有待提高;社會上對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認識還不夠全面準確等等。實踐中,一些當事人不能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對不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和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也堅持起訴;有的出于各種不正當的目的,利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特別是登記立案門檻較低等機會,濫用訴權甚至惡意起訴;還有的不聽勸告無理纏訟等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行為和現象反映出,一些當事人的法治意識薄弱、訴訟行為不夠理性。對此,人民法院首先要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理性表達訴求,及時糾正不合法、不適當的行為,自覺維護訴訟秩序;其次,對于當事人的訴求應當通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的,應當耐心地給予釋明和提出建議,并與有關部門和組織密切配合,積極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盡可能減輕當事人訟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第三,對于濫用訴權特別是惡意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也要依法作出處理,不能任其所為、遷就姑息,該駁回其起訴的依法駁回起訴,該駁回其訴訟請求的依法駁回訴請,妨礙訴訟且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記者:法律對人民法院有關人員在立案登記工作中增設起訴條件、抬高門檻的問題,將如何處理? 負責人: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起訴條件的規定是明確的,只要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必須依法及時予以立案受理。新的行政訴訟及其司法解釋實施后,各級人民法院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法隨意變通或者打折扣。對于沒有嚴格依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受理行政案件,人為控制立案、限制公民訴權和搞內部土政策的,一經發現,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法院應當全面清理和廢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土政策”,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列舉的事項外,一律不得增設額外條件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于干擾依法立案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立案而不立案,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照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嚴肅處理。(記者 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