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號《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除具有金融機構現職工作人員身份的以外,不屬于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此復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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