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修訂草案重拳出擊“種子侵權”亂象 二維碼
種子法修訂草案重拳出擊“種子侵權”亂象 來源:新華網 “換兩個車燈就是一款新車?”--種子法修訂草案重拳出擊“種子侵權”亂象 農諺有云:“好兒要好娘,好種多打糧。”作為農業生產的基礎,種子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我國種業市場仍存在著假冒侵權現象泛濫、種質資源保護不力等問題。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對當前種業市場存在的種種亂象作出明確規范。 “賣改裝車”需經“原車主”同意 農業育種周期長、投入大,培育一個優質品種常常需要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艱辛努力。因此,總有一些企業期望“走捷徑”,在前人培育出的優質品種基礎上略加“修改”,就當做新品種推向市場。 針對我國品種研發模仿重復多、同質化嚴重的現狀,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20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時介紹,草案按照鼓勵原始創新、強化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引入“實質性派生品種”概念。實質性派生品種即由原始品種派生而來的品種,通俗地講,原來一輛舊車換兩個車燈就屬于“新車型”,現在將明確認定為基于原車型基礎上的“改裝車”。 草案規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可以申請并獲得植物新品種權,但對其進行生產、繁殖或者銷售等行為,應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說,種業市場上生產、銷售“改裝車”,必須經過“原車主”同意。 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李立秋表示,“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是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植物新品種的做法,這一制度最大的好處就是保護原始創新。原始品種一旦申請保護,別人就不能隨便使用,如果使用到一定程度就要支付必要的使用費,這對促進種業創新有很大的激勵作用。” 優質種企品種審定將開“綠色通道” 品種審定制度是我國品種管理的重要制度,對良種推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存在審定品種多、審定通道窄、審定過程不規范等問題。 記者了解到,草案減少了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的種類。取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各自再確定一至二種主要農作物作為審定品種的規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由28種減少為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共5種。同時,針對蔬菜、果樹、花卉等經濟作物品種長期缺乏管理的情況,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 引人關注的是,草案提出對優質種企的品種審定開設“綠色通道”。草案規定,對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且符合法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自主研發的品種需要審定的,可依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 “現在一個種子品種在審定之前,需要國家或省兩級做審定試驗。”李立秋介紹,試驗的目的有三個,一是品種有什么致命弱點,二是品種的適種區域,三是品種的產量、品質等經濟價值。“但是,現在國家和省兩級審定能力不足,不能夠完全承擔所有申請人的試驗,開辟綠色通道有助于緩解資源緊缺局面。另外從大趨勢看,品種審定最終是要企業自己試驗再進行登記。先給有能力的優質種企‘開口子’,正是為今后的品種登記制探路。” 外國人獲取中國種質資源將戴“緊箍咒” 作為現代育種的物質基礎,種質資源是生物界長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資源,也是各國爭相保護利用的戰略性資源。我國地域遼闊,種質資源豐富,但現行種子法卻存在一個可能導致種質資源流失的“漏洞”。 “現行種子法規定,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但對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與國內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行為沒有規范。”劉振偉表示,這導致部分境外人士能夠借合作研究之名,輕易獲取我國優異種質資源。 為防止優異種質資源流失,草案規定,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此外,為遏制部分地區在城鎮擴張過程中隨意占用種質資源保護區、破壞國家戰略資源的現象,草案規定,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轉基因育種需“及時公告” 為了回應消費者對于轉基因產品安全性的關切,草案規定,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 據劉振偉介紹,與現行種子法相比,“草案增加了加強跟蹤監管和及時公告有關信息的內容”。 草案還規定,對從事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生產經營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記者 林暉 王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