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份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導意見看點解析 二維碼
我國首份反家暴刑事司法指導意見看點解析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3月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聯合發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導《意見》。最高法同時發布了5個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我國家庭暴力案件近年來呈多發態勢,許多觸目驚心的案例曾引起全社會的震驚與憤怒。作為我國第一個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這份《意見》有何看點? 看點一:明確對家暴加強司法干預 這份《意見》指出,針對家庭暴力持續反復發生,不斷惡化升級的特點,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發現的家庭暴力,應當依法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進行妥善處理,不能以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或者屬于家務事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諉。 《意見》同時提出“首問負責”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檢法哪個機關報案,首先接報的機關都應當受理,問明案件情況。如果符合立案條件就應當及時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條件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其他的主管機關。 最高法刑一庭庭長楊萬明說,公檢法司四機關在家暴案件中的各自職責,案件到了各個機關分別該怎么處理,被害人利益如何保護等,這份《意見》都進行了明確。“司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及時干預家庭暴力,對于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看點二:虐待、遺棄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意見》明確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兇器實施暴力,暴力手段殘忍,暴力程度較強,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家庭暴力中的遺棄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這么一個例子:鄧某未婚先孕后在網吧衛生間產下一名女嬰,她將一團紙巾塞入女嬰口中,將女嬰棄于垃圾桶內,而后將垃圾桶移至難以被人發現的衛生間窗外的窗臺上,致該女嬰因機械性窒息死亡。鄧某最終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看點三:制止家暴可認定正當防衛 《意見》提出,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意見》,認定防衛是否過當,應當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家暴嚴重程度、手段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環境、面臨危險、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在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常磊在其父常新春毆打母親和自己時奪下父親手中的菜刀,后在父親繼續毆打母親時砍傷父親致其死亡。法院認為常磊行為屬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看點四:殺害長期施暴人可酌情從寬處理 《意見》提出,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對于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楊萬明說:“許多婦女遭受家暴不堪忍受又正面反抗不過,趁施暴人累了或睡了以后突然打擊并殺害施暴人。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充分考慮被殺的人在案件起因上的過錯,這也是對家暴受害人殺害施暴人從寬考慮的重要因素。” “但我們絕不是鼓勵婦女奮起反抗,以暴治暴來擺脫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應當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說。 看點五: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應以法律為底線 這份《意見》提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嚴格依法進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判處刑罰、減刑、假釋時,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合情、合理的處理。 楊萬明表示,對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各種顧慮或者意愿,司法機關在充分尊重的同時,也必須盡到積極干預的責任。 “有些人是希望維持家庭完整或保護個人隱私,所以不愿意報案等,如果這是被害人的真實意愿,司法機關應當予以充分尊重。”他說,“還有一些被害人是小孩子、老人等沒有報案能力,或者受到施暴人的威脅恐嚇而不敢報案,那么從保護被害人權益出發,檢察機關可以代為告訴。”(記者 羅沙 鄒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