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四庭庭長解讀船舶扣押與拍賣司法解釋 二維碼
最高法民四庭庭長解讀船舶扣押與拍賣司法解釋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四庭庭長羅東川就該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一、參照國際公約,明確了光租船舶的扣押與拍賣問題。 光船租賃時,出租人僅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備船員的船舶,由承租人配備船員進行營運,并對營運中的債務承擔責任。此時的承租人在航運實踐中往往被稱為“二船東”。 根據我國海訴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因光船承租人的債務,扣押光租中的當事船舶。由于債務人并非船舶所有人,司法實踐中對能否拍賣被扣押的光租船舶,產生了“能扣就能賣”、“能扣不能賣”等不同意見。《規定》起草過程中,最高法院多次召集專家學者、港航企業代表進行討論研究,借鑒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則的國際公約》和1999年《國際船舶扣押公約》等國際公約,參考世界主要航運大國法律,綜合考慮相關制度沿革,以及我國外貿及航運發展實際情況,特別是考慮到海事訴訟中特有的對物訴訟制度,進一步明確了“能扣就能賣”的觀點,規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債務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請求人可以依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拍賣。這次發布的全國海事法院船舶扣押與拍賣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8就是這樣一起案件:債務人龍珠公司在光租經營“海芝”輪期間欠下債務,而該輪的登記所有人是圣文森特的力濤航運有限公司。海事法院通過扣押并最終拍賣“海芝”輪,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平衡當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勢群體訴訟權利,對扣船擔保的提供與返還作出規定。 由于扣押會導致船舶中止正常營運,產生大額的船期損失和維持費用,《規定》以需要擔保為原則,在第四條規定“海事請求人申請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應當責令其提供擔保”,不區分訴前還是訴訟中申請扣押船舶。同時為保障弱勢群體訴訟權利,對“因船員勞務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申請扣押船舶”兩種情形作出了例外規定,因這兩種情形申請扣押船舶的,只要“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如此規定主要考慮,船員或海上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大多沒有提供擔保的能力。如果堅持要求其提供擔保,等于變相剝奪了他們申請扣押船舶保全海事請求的權利。此外,為使海事請求人能夠在糾紛解決后及時返還擔保,盡快投入生產與經營,《規定》在第六條分兩款規定了可以返還扣船擔保的三種情形。 營運中的船舶都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的船員,在扣押與拍賣船舶的過程中也涉及到保障船員合法權益的問題。特別是當船東棄船不管時,身處異國他鄉的船員更是孤立無助。案例2和案例3就是兩個中國法院依法保障外國船員合法權益的例子。 三、提高司法效率,對拍賣船舶公告與拍賣程序作出特別規定。 船舶在被扣押期間無法營運,難以發揮其使用價值,還會產生大量的看管費用、維持費用等支出,降低船舶償債能力,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利益都會產生不利影響。《規定》為提高船舶拍賣效率,在總結海事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船舶拍賣公告期間、變賣條件作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明確了二次拍賣的公告時間可以按照拍賣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即可,不需要根據海訴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不少于三十日”。 二是簡化了船舶變賣條件,規定了無底價變賣。“對經過兩次拍賣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進行變賣”,同時規定“變賣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以防止變賣價格畸低,損害船舶所有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取得已受理登記債權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債權人同意,也可以低于評估價的百分之五十進行變賣處理。 為了提高船舶拍賣效率,從2014年開始,一些海事法院還開始探索通過網站拍賣船舶的新方式,以提高船舶拍賣的效率。案例4就是上海海事法院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交易平臺,成功拍賣“富通09”輪的例子。 四、協調民事訴訟法與海訴法關于船舶擔保物權糾紛案件管轄規定的沖突,對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與適用法律作出規定。 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特別程序,其中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此類案件由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海事法院在建制上雖為中級法院,但只審理一審海事海商案件。以船舶為標的物的擔保物權糾紛,按照海訴法均屬于應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海事案件,不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按照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拍賣船舶實現船舶擔保物權的,應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按照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本規定關于船舶拍賣受償程序的規定處理。 五、填補海訴法立法空白,對執行程序中拍賣船舶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 根據海訴法的規定,拍賣船舶必須經過債權登記程序,拍賣價款要在已經登記的債權人中按照法定順序進行分配,與一般民事執行案件的規定存在較大不同。由于船舶拍賣規定在海訴法“海事請求保全”一章中,海訴法第四十三條只規定:“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可以參照本節有關規定”。哪些應當參照、哪些可以不參照,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鑒于執行中拍賣船舶同樣產生消滅船舶優先權、抵押權的效力,也需要進行公告、債權登記等程序。本《規定》對此予以明確,“執行程序中拍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適用本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