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船舶扣押與拍賣司法解釋 二維碼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船舶扣押與拍賣司法解釋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2月28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國是航運大國、貿易大國,隨著海事司法制度的建立、發展、完善,已經成為亞太地區海事司法中心。自1984年我國設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國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輪1160艘;拍賣船舶623艘,其中外輪123艘;涉及40多個國家或地區。我國是國際上通過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去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通過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22萬多噸的“寶韻輪”,成功促其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充分體現了這一制度的作用。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以及最高法2002年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海訴法司法解釋),已經對船舶的扣押與拍賣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實踐中又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船舶扣押與其他保全措施的關系,能否拍賣因光船承租人債務而被扣押的船舶;拍賣船舶應按照海訴法組成拍賣委員會來實施,還是按照民事執行的一般規定委托拍賣公司來實施等等,需要通過司法解釋進行規范,統一裁判尺度。 司法解釋共25條,重點內容包括:參照國際公約,明確了光租船舶的扣押與拍賣問題;平衡當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勢群體訴訟權利,對扣船擔保的提供與返還作出規定;提高司法效率,對拍賣船舶公告與拍賣程序作出特別規定;協調民事訴訟法與海訴法關于船舶擔保物權糾紛案件管轄規定的沖突,對實現船舶擔保物權案件的管轄與適用法律作出規定;填補海訴法立法空白,對執行程序中拍賣船舶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民四庭庭長羅東川表示,司法解釋的制定,將在1999年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及其2002年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我國海事訴訟船舶扣押與拍賣制度。無疑將對統一裁判尺度、規范司法行為、提高司法效率產生積極作用,為中國海事法院積極行使海事司法管轄權,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我國海事司法國際公信力,提供了新的制度保障。(記者 周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