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檢察提起公訴首例污染環境案件獲得有罪判決 二維碼
寧夏檢察提起公訴首例污染環境案件獲得有罪判決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2月26日電 今天,記者從永寧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由該院提起公訴的延某污染環境一案日前在永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延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期一年執行,并判處罰金五千元。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修改以來寧夏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首例污染環境案。 經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延某在無任何經營許可證件的情況下,組織劉某某等人在永寧縣望遠鎮自家院內通過向電解池內加入氯化鋅、氯化鉀等化學物質形成電解液,并通過鍍鋅極板對金屬角鋼等物件進行鍍鋅。后,將鍍鋅過程中清洗鍍件產生的廢水通過私設暗管排入其院落南側的永寧縣望遠鎮紅旗渠內。2014年5月12日,經銀川市環保局對被告人電鍍廠的總排口、外排口進行環境監測,總排口的總鉻超標18.5倍,鋅超標229.7倍;外排放口的污水中,重金屬物質總銅超標13倍,總鋅超標229.7倍,鎘超標5.1倍,排放標準超過了《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三倍以上,嚴重污染環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延某違反國家有關排放危險廢水的規定,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記者 申東 胡海洋) 主題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