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
工程的竣工驗收由業主單位主持。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 驗收程序: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完工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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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
工程的竣工驗收由業主單位主持。會同設計、施工、設備供應單位及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該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質量進行全面檢驗,取得竣工合格資料、數據和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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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執行本契約工程完工驗收程序。
1.2 工作范圍
1.2.1 部分完成之使用驗收
(1) 下列各條款系補充00700「一般條款」第T.4條「部份驗收」之規定。
(2) 在向監造單位申請辦理「部份驗收」驗收之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業,并將異常狀況一并表列提報:
A. 提送部份驗收通知書,并列表說明尚未完成或尚未改正之工作項目。
B. 提送最后之估驗計價單,包括相關之單據、同意書及補充文件。
C. 提送特定之保證書、保固書、維修契約、最終證件等文件。
D. 取得并提送使用執照、操作許可、最終檢驗證明及其他類似許可文件,以便工程得以不受限制完全使用,且各項公共設施得以啟用。
E. 提送紀錄數據、竣工圖、維修手冊、完工照片、損壞或沉陷情形之測量紀錄、財產測量及類似之最終紀錄數據。
F. 移交各項設備操作與維修所需之工具、零件等相關對象。
G. 移除工地之臨時設施,包括施工工具、施工設施及實體模型等。
H. 完成最后之清理工作。
I. 修補損壞之裝修面,至監造單位滿意之程度。
J. 與契約規定有所出入或未依契約規定施作,但為工程結束所需之項目,應列表連同副本一并提送。另應制作并提送一份對未完成之不相符項目之結束方案。
K. 完成鎖心之最后更換,將鑰匙交予工程師。
L. 完成系統之起用測試及操作維護人員之指導。
1.2.2 最終驗收之必要條件
(1) 在申請作最終檢驗或申請就最終驗收及末期付款作驗收證明之前,應先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A. 提出末期計價單申請,并附最終單據及先前未曾提送、未經審核之補充文件。
B. 監造單位所列舉之未完成或未改正工作項目,應就按指示完成或另以其他方式解決認可等,逐項加以說明。此文件應經監造單位簽署認可。
C. 提送「部份驗收」時各公用設施計量表上之最終讀數。
D. 完成所有紀錄文件之送審。
1.2.3 操作及維修之說明
各項必須持續操作維修之工程,應安排其安裝人員與日后之操作人員于
工地會面,說明全部工程操作維修應注意之事項。
1.2.4 最終的清理
(1) 特定工程項目之特殊清理工作規定,詳列于本規范第二至十六篇各章。
(2) 依規定之時間進行工程之最終清理工作,其范圍包括施工表面或各單件整體,均應清理至第一流建筑物應有之正常清潔水平。清理方式應遵守制造商之指示。以下所列者僅為清理作業應有水平之范例,而非該作業之上限:
A. 清除所有非永久必需之標簽。
B. 透明之材料,包括鏡面及門窗玻璃,應清理至光亮之程度,并清除妨礙視覺之物質。破損之玻璃應予更換。
C. 清理露于外觀之室內外堅硬修飾面,包括金屬、圬工、石材、混凝土、油漆面、塑料、面磚、木材、特殊涂料等表面,使達到無灰塵、臟污、沾漬、面膜等雜物之程度。除非另有規定,室外表面應避免其受自然天候之侵蝕。凡反射光線之表面均應復原至原有之狀況。
D. 清理機械及電氣設備之表面,包括電梯及第十五及十六篇所涵蓋之設備。清除多余之潤滑油脂等物質。
E. 限制出入之處所,包括屋頂、通風道、豎井、溝渠、設備房、人孔、閣樓等區域,應清除其雜物及表面之灰塵。
F. 以掃帚清掃非居室之混凝土地面。
G. 地毯表面及類似之柔軟面,以吸塵器清理。
H. 清理衛生設備至清潔之程度,并將污漬、水漬等完全清除。
I. 清理燈具,使其能發揮其最高之發光效率。
J. 工地區域(空地及廣場等),包括景觀地區之雜物應予清除。清掃鋪面地區之污漬、油污等雜物。無植栽或鋪面之地面則耙至平順,甚至出現耙痕之狀況。
(3) 最終清理時間
監造單位發給完工證明后及最終驗收前。
(4) 防護設施之移除
除非另有規定或監造單位另有指示外,施工期間為保護已完成工程所設置之臨時防護設施均應移除。
(5) 應遵守之規定
遵守有關清理作業之安全標準及法令規章。不得在工地焚燒垃圾,不得在工地掩埋雜物或多余之材料,亦不得將揮發性或其他有害危險物質排入污水系統。工地之廢棄物應依第01500章「施工設施及臨時管制」及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清運處理。
1.2.5 長期檢驗工作
若依特定保證、保固等類契約之規定必須提供維修服務者,即應依監造單位之指示,于規定之每段期間屈滿時出席參加檢驗。執行此等檢驗工作所有人員之姓名及電話號碼,應由承包商負責提供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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