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二維碼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三章 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四章 管理原則和措施 第五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企業進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貿易安全與便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注冊登記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海關根據企業信用狀況將企業認定為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和失信企業,按照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分別適用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 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AEO),中國海關依法開展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AEO互認,并給予互認AEO企業相應通關便利措施。 第五條 海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國際合作需要,與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建立合作機制,推進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章 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條 海關應當采集能夠反映企業進出口信用狀況的下列信息,建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企業進出口經營信息; (三)AEO互認信息; (四)企業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 (五)其他與企業進出口相關的信息。 第七條 海關應當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公示企業下列信用信息: (一)企業在海關注冊登記信息; (二)海關對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結果; (三)企業行政處罰信息; (四)其他應當公示的企業信息。 海關對企業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期限為5年。 海關應當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方式。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海關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復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海關應當采納。 第三章 企業信用狀況的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九條 認證企業應當符合《海關認證企業標準》。 《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分為一般認證企業標準和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由海關總署制定并對外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