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修訂草案作出更嚴限制 公益廣告不得含煙草制品商標 二維碼
新廣告法修訂草案作出更嚴限制 公益廣告不得含煙草制品商標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法制網12月22日訊 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廣告法草案。新的草案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 按照新草案的規定,今后,除了在煙草制品專賣店的店堂室內可以采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布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制品生產者向煙草制品專賣點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煙草制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原草案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對發布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場所以及煙草廣告內容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在審議和征求意見時,對于煙草廣告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為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應當完全禁止煙草廣告;另一種意見認為,修訂草案的規定已經國務院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論證,不宜完全禁止。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修訂草案的基礎上對煙草廣告作出更為嚴格的限制,將有關規定修改為: 一是,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訊網絡、互聯網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布或者變相發布煙草廣告; 二是,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筑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櫥窗煙草廣告; 三是,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四是,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五是,經國務院工行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布的煙草廣告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于,并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記者 席鋒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