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修訂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三種情況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法制網12月19日訊 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對外發布了新修訂的《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重點完善了免稅圖冊管理、退稅管理、最低計稅價格制度、完稅證明管理、稅源管理等方面的問題。
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前在車購稅征管工作中,納稅人對免稅退稅管理、最低計稅價格制度等方面存在一些異議,稅務機關在完稅證明管理、稅源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問題。本次辦法修訂重點完善了相關問題。
《辦法》明確,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免稅圖冊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
《辦法》要求,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完稅證明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稅務總局將國務院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要求貫穿各項政策制定和落實的始終,此次修訂《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是轉變管理職能、下放管理權限、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措施。(記者 蔡巖紅)